汕府〔2021〕5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汕府〔2021〕57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授权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01)〔2020〕63号文批复同意我市征收金平区集体土地58.3518公顷(折合875.279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牛田洋快速通道工程金平段建设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东、蓬洲西、蓬洲南、蓬洲北、木坑、云露、桥头、夏趾、沙浦、山兜经济联合社,鮀莲街道大井、赖厝、天港经济联合社,月浦街道沟南、月浦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土地地类为:集体农用地40.8602公顷(折合612.904亩),其中耕地20.6500公顷(折合309.750亩)、园地0.6518公顷(折合9.777亩)、林地3.0081公顷(折合45.122亩)、其他农用地16.5503公顷(折合248.255亩),集体建设用地17.4915公顷(折合262.373亩),未利用地0.0001公顷(折合0.002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为: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东、蓬洲西、蓬洲南、蓬洲北经济联合社共有,面积6.4470公顷(折合96.705亩);金平区鮀江街道木坑、云露、桥头、夏趾经济联合社共有,面积3.8078公顷(折合57.117亩);金平区鮀江街道木坑经济联合社,面积0.4812公顷(折合7.218亩);金平区鮀江街道云露经济联合社,面积1.6291公顷(折合24.437亩);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北经济联合社,面积3.4310公顷(折合51.465亩);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东经济联合社,面积2.2200公顷(折合33.300亩);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南经济联合社,面积1.0981公顷(折合16.472亩);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西经济联合社,面积1.1910公顷(折合17.8***亩);金平区鮀江街道沙浦经济联合社,面积0.5169公顷(折合7.754亩);金平区鮀江街道山兜经济联合社,面积8.5725公顷(折合128.588亩);金平区鮀莲街道大井经济联合社,面积2.9863公顷(折合44.795亩);金平区鮀莲街道赖厝经济联合社,面积6.7919公顷(折合101.879亩);金平区鮀莲街道天港经济联合社,面积12.2718公顷(折合184.077亩);金平区月浦街道沟南经济联合社,面积6.9024公顷(折合103.536亩);金平区月浦街道月浦经济联合社,面积0.0048公顷(折合0.07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汕府〔2018〕5号)确定的补偿标准,结合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留用地采用划留建设用地和折算货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收土地面积为58.3518公顷(折合875.279亩),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5182.6846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如下: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征地补偿费用已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规定安排留用地8.753公顷(折合131.296亩)作为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东、蓬洲西、蓬洲南、蓬洲北、木坑、云露、桥头、夏趾、沙浦、山兜经济联合社,鮀莲街道大井、赖厝、天港经济联合社,月浦街道沟南、月浦经济联合社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其中蓬洲东、蓬洲西、蓬洲南、蓬洲北经济联合社共有0.9671公顷(折合14.507亩),木坑、云露、桥头、夏趾经济联合社共有0.5712公顷(折合8.568亩),木坑经济联合社0.0722公顷(折合1.083亩),云露经济联合社0.2444公顷(折合3.666亩),蓬洲北经济联合社0.5147公顷(折合7.721亩),蓬洲东经济联合社0.3330公顷(折合4.995亩),蓬洲南经济联合社0.1***7公顷(折合2.471亩),蓬洲西经济联合社0.1787公顷(折合2.680亩),沙浦经济联合社0.0775公顷(折合1.162亩),山兜经济联合社1.2859公顷(折合19.288亩),大井经济联合社0.4479公顷(折合6.719亩),赖厝经济联合社1.0188公顷(折合15.282亩),天港经济联合社1.8408公顷(折合27.612亩),沟南经济联合社1.0354公顷(折合15.531亩),具体位置以区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图范围为准,留用地审批手续按规定程序办理;月浦经济联合社0.0007公顷(折合0.011亩),留用地按336万元/公顷折算成货币补偿,补偿金额为0.2352万元,补偿费用已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鮀江街道蓬洲东、蓬洲西、蓬洲南、蓬洲北、木坑、云露、桥头、夏趾、沙浦、山兜经济联合社;鮀莲街道大井、赖厝、天港经济联合社;月浦街道沟南、月浦经济联合社。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1756人,所需养老保障资金1580.4万元已划入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九、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本公告期限为1个月(2021年9月2日至2021年10月2日)。
十一、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8469812、8831277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