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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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日前,市环保局发布关于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7月18日起我市范围内停止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通知》同时明确,我市将继续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保持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需进行排放检验。此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记者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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