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发企业退休死亡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待遇重核差额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817)
关于补发企业退休死亡人员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
记账利率调整待遇重核差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根据粤人社规〔2014〕2号文的规定,对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企业参保人员,具有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对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调整,重新核定养老待遇并按历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进行调整。符合调整范围退休人员已从2015年1月起按调整后的新标准发放养老待遇。历年应补养老金差额也已于2015年7月发放到位。对2006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企业退休死亡人员应补发的待遇差额已计算完成。请有关单位(或办理退休时所在的社保代理机构)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待遇差额发到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银行账户。如原退休人员的银行账户已注销的,由申报单位代领后发到原退休人员家属。
***:《企业退休人员辞世补发视同缴费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待遇重核差额申报表》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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