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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30日发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环境危害是环境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环境风险源的辨识、评价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环节管理,依法依规参与应急响应,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健全全市环境信息报告机制,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建立污染预警和响应快速反应机制,依法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的应急管理模式,强调社区、街道等基层政府管理部门环境应急职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1.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导致深圳全市范围或供香港取水中断的;

  (3)因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毁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1.4.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3)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导致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取水中断的;

  (4)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非法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环境事件发生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环境事件;

  (5)跨香港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4.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导致街道级行政区域范围取水中断的;

  (4)跨东莞市、惠州市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

  1.4.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分级标准在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的环境污染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核与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深圳市核事故和辐射事件应急预案》执行;突发海洋污染事件按照《深圳市海域污染应急预案》执行;突发重污染天气事件按照《深圳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执行。

  1.6环境风险现状。

  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深圳市城市环境安全风险逐渐加大,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导致饮用水水源地或其他地表水水质恶化的突发水体污染事件;

  (2)工业生产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导致局部区域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3)交通事故造成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4)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的次生性环境污染事件;

  (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违规处置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7)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

  (8)重污染天气造成危害公众健康的环境事件;

  (9)其他形式突发环境事件。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设置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2名、执行总指挥1名。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市人居环境委主任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人居环境委、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外办、市台办、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龙华新区管委会、大鹏新区管委会、深圳海事局、深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组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演练;建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统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及时确定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资源参与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指挥、协调或协助各区(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和应对工作;制定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环境应急工作;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居环境委。

  2.2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方案;向市政府和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组织并指导污染现场应急处置;牵头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的公众宣传教育;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组织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承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应急办: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指导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4)市经贸信息委: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5)市财政委:负责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费用。

  (6)市规划国土委:负责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及陆源污染海洋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

  (7)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突发危险物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危险物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优先运送。

  (8)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受污染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9)市公安局及公安交警局:负责制定突发事故灾难事件现场警戒及人员疏散预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技术和信息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10)市民政局:负责安置受灾人员生活,提供食品、饮用水、住所等基本生活保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11)市住房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燃气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2)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城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件现场中心区和可能影响区域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以及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1至3小时专题预报和气象因素对污染物扩散的影响评估,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技术支持。

  (15)市外办:突发环境事件涉及港、澳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环境污染可能扩散至境外时,及时向港、澳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6)市台办: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台湾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7)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实施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8)深圳海事局:负责制定海域污染应急预案,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海域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19)深圳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深防化部队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0)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控制等应急处置预案;负责紧急状态下的人员搜救、抢险作业和扑灭火灾;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

  2.3基层环境应急机构。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街道办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办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到达事发现场,积极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应急工作责任人,协助街道办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人员救护、社会动员和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环保、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评估;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事件的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应急专家组的组成与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的环境应急专家组保持一致。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开展项目审批。调查并摸清本辖区环境风险源底数,建立本辖区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信息数据库。

  (2)市经贸信息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3)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监测,及时处置可能引起次生性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报告异常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

  (4)市交通运输委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5)市公安局及公安交警局依法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特别是危险物品运输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6)市住房建设局按照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隐患。

  (7)市水务局督促城市污水处理企业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降低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及时将水污染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8)市城管局依照相关环保法规、技术标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填埋与焚烧管理,采取相应环保措施,降低突发环境污染风险。

  (9)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法加强辖区企业的环境安全管理,督促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及时将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10)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和应急救援力量,以便在事件发生初期及时控制事态。

  3.1.2 监测。

  (1)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建设,收集、分析环境监测信息,及时发现异常数据,并***分析与报告。

  (2)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管理长效机制,采取措施加强检查巡查,督促监管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降低环境风险,督促相关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

  (3)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建立健全主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机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治理事故隐患。

  (4)企业作为环境风险管理责任主体,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及时整改环境事件隐患,确保环境风险处于可控范围。

  3.1.3 预警。

  3.1.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的事件级别。

  3.1.3.2发布预警信息。

  (1)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应急委)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报告省应急办,省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2)三级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签署意见报市应急办核定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3)四级预警信息,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发布,同时报市应急办、市人居环境委,通报可能受到影响和危害地区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设在市气象局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对于***、环保部和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必要时,事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1.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和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专业队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应急准备。

  (3)调集环境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污染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污染情况。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与共享。

  3.2.1.1信息接报。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聘请新闻媒体记者,街道办和社区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企业安全环保管理人员等担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的任何法人、公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员应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所在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接报人员应尽可能详细准确地记录事件发生地点、时间、信息来源、事件性质、主要污染物、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联系方式等。

  市、区环境监测单位在常规环境监测过程中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及时向市人居环境委和区(新区)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加大采样、监测频次。接报的环保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核实。

  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新区)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本级政府(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

  3.2.1.2信息上报。

  (1)初报。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所在地的区(新区)环保主管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所在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人居环境委。

  初步认定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人居环境委须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简要情况,事件发展可能涉及邻近行政区域的,需同时向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通报;在事发后1小时内通过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因特殊原因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明迟报的原因。

  初报的书面报告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确切的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特殊情形报告。

  对于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如属下列情形,应当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香港污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涉外事件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士伤亡,或环境污染可能涉及香港时,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依据《深圳市涉外(港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3.2.2 先期处置。

  上级环境应急力量到达事发现场之前,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因环境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指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Ⅰ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Ⅲ级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提出请求支援,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级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4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办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环境应急专家、应急监测人员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理。

  (2)协调环境污染事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资源。

  (3)协调受威胁的环境保护目标的防护工作,协调建立现场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组织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快速应急监测。

  (5)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

  (6)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新闻办。

  (7)协助市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传达并督促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2.4.2市应急办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进展情况,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指示。

  3.2.4.3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委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等方面的决策建议。

  (3)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3.2.4.4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在现场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官报告本单位处置情况。

  3.2.4.5对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单位,应立即调动本单位应急资源开展先期处置,全力配合政府的应急处置行动。

  3.2.5 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官。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新闻办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参与环境应急处置的各单位开展工作;对事件的级别及是否需要上级支持做出判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处置动态并提出建议。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兼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区(新区)应急委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发区(新区)应急委负责同志组织有关环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3.2.6 处置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环境风险源,标明污染区域,封锁危害场所,划定警戒区。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确保紧急情况下救援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使环境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市、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拟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判断污染物的种类与分布状况,形成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污染迁移强度和影响范围,向现场指挥官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建议。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受污染区域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5)针对污染物的理化和危害特性,采取拦截、收集、污染消除和安全转移等措施。

  (6)启用储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7)启动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快速拨付机制,为环境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8)突发空气污染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物、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避难场所、临时住所,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9)依法严惩对环境应急物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0)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1)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和封存物品,拆除、迁移妨碍环境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

  (12)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公民参与环境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鼓励和指导志愿者、有专业特长人士提供环境应急服务。

  (13)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的安防管理规定。

  3.2.7 响应升级。

  环境事态的发展难以控制,事件级别有上升趋势时,现场指挥官报告市应急委,请求启动高级别的环境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严峻的态势,需由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同时参与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应及时提请市应急委指挥、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会波及相邻城市或地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相邻城市或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广东省或者国家环保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按相关程序报上级领导机关协调处置。当上级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3.2.8 社会动员。

  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征用社会人力资源、车辆、专项或生活应急物资时,可发布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护、污染消除、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全市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级(新区)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街道、社区等局部小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动员,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相关企事业单位、公民、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紧急动员令时,应积极配合行动,不得借故拖延或借机敛财。

  3.2.9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市人居环境委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内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随后发布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等,并根据环境事件的处置进展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和广东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由市政府新闻办报请上级新闻发布主管机构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

  为保护公众安全健康,可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依法设置警戒线,划定新闻采访区。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接待记者。

  对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外办、市台办协助新闻发布责任单位发布信息。

  3.2.10 应急结束。

  终止环境应急响应行动时,必须确认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因子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措施以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并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自行撤销。

  3.3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继续***监测事件现场的污染物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

  对于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治疗、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实施,并对污染涉及区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预防措施。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对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等社会有偿服务机构,依据其承担的劳务、消耗的物资及运输量等进行补偿。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费用,环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肇事单位实施处罚。

  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3.3.2 社会救助。

  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人民群众遭受重大损失时,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

  政府鼓励红十字会、社会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企业应依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理赔。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为环境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3.4 调查评估。

  对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事件涉及的环境污染范围与严重度,人员伤害与经济损失状况,经验教训与改进措施,责任追究意见及环境恢复建议等。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办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过程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应急指挥系统的有效性、应急处置效率、应急保障的充分性、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环保部门有关文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5 恢复与重建。

  必要时,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恢复计划,并予以落实。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环境恢复费用由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承担。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市、区两级政府应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修复遭损坏的基础设施,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

  环保部门批准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恢复生产前,应确认以下事项得以实施完成:

  (1)生产设备设施已经过检修和清理,确认可以正常使用。

  (2)应急设备、设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应对下次紧急状态。

  (3)被污染场地得到清理或修复。

  (4)采取了其他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措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市人居环境委组建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作为专业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经持续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承担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各区环境监测站是重要的环境应急监测支撑力量。

  各区政府(新区)环保主管部门可与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发挥义工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应急志愿者等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工作。相关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其信息报告、自救互救、安全防护技能。

  4.2经费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区(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所需预防和应急资金,按相关规定纳入年度市、区(新区)财政预算。我市已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申请使用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环保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在突发环境事件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的应急职能,提出装备计划,列明所需应急物资品种、数量等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购置。市人居环境委委托环境污染应急专业处置队贮备一定数量应急物资。各区政府(新区)及其环保部门依据辖区的环境风险特点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

  必要时,市、区(新区)应急委可以本级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和其他物资,或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

  鼓励和引导高环境风险源企业依据自身的环境风险特点,针对性地配备一定量的应急物资。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市红十字会作为重要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力量,在突发空气污染等危害公众的环境事件时,组织群众开展污染伤害的现场救护。

  4.5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各区(新区)交通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的车辆数量、功能、分布、使用状态的数据库,并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4.6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安部门依据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实施治安维护工作,警力向事发地集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阻止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7人员防护保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可能的事件类别、环境风险特点和自身的应急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安全防护方案,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自身安全。

  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机制。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度、可能涉及的范围、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受灾区域人员疏散方案,公安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系统包括事件报警、应急协调指挥和应急信息发布三部分。

  4.8.1 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拨打市、区政府和街道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以及市、区级环保部门值班电话等途径报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办统筹和统一协调下确保信息沟通畅顺。

  4.8.2 应急指挥系统由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对讲机、互联网组成,采取有线通讯与无线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急通知的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讯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和网络实现;事发现场的应急人员联络,以无线通讯为主,通过手机、对讲机通讯系统实现。

  4.8.3 信息发布系统由广播、电视、网络及通信车辆等组成。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根据我市环境风险特点,专业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采用自有和协议贮备的方式保证应急处置需要。环保部门自购小型、常用的救援装备,大型或使用频率低的应急救援装备以协议方式委托深圳市环境污染应急处置队或消防部门贮备。

  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容器等专用救援设备的贮备。

  对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各贮备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使用功能。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掌握全市公共应急避难场所的准确方位与功能,以备突发空气污染事件时紧急征用。

  4.11科技支撑保障。

  针对我市的环境风险特点,市人居环境委牵头负责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开展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组织力量重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监测、处置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标准、新方法。

  建立全市环境应急平台,纳入全市的应急平台体系,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污染迁移、指挥调度、技术支持、视频会商、综合研判、总结评估等功能。

  4.12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部门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及时通过媒体发布预警。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气象部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信息,以提高现场处置工作效率。

  4.13法制保障。

  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保障环境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4.14其他应急保障。

  市人居环境委依据实际需要,可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保障需求,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定期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开展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进行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信息报送准确性、现场处置效率、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

  5.2宣传教育。

  环保部门通过墙报、宣传册、公共讲座、街头咨询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公众的环境应急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报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的能力。

  5.3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题培训,培训主要对象为承担环境应急职责的政府工作人员或企业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环境应急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意识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5.4责任与奖惩。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发环境事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或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06年7月26日印发的《深圳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停止执行。

  6附则

  6.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当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市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管理、修订、完善。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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