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水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水利建设基金、小农水资金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申报、使用区水利建设基金、区小农水资金以及经区环保水务局初审、申报使用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程序和相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和工程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区环保水务局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并由街道水务管理部门向区环保水务局提出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报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设计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内容、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
所有申报资料由局计财中心统一收文并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第五条 实行专项资金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申报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除外)需经专家评审并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列入项目储备库。
专家评审由业务主管科室牵头组织,局计财中心及相关科室参与。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填写《龙岗区水务建设资金项目储备库呈批表》并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及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核,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举行专家评审,由业务主管科室出具意见,填写《龙岗区水务建设资金项目储备库呈批表》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及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核,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专家评审组一般应由相应专业以及水文、地质、造价师等专业的37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由局计财中心建立。须举行评审会的,由局计财中心在专家库中抽取组成专家组。
第七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局计财中心发出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据此可及时开展初步设计、核算编制和施工图设计等工作。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或通过媒体、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可以向区环保水务局申请勘测设计等前期经费,相关经费由业务主管科室出具意见后,由局计财中心审核报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核后上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可在区水利建设基金列支或申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九条 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原则上应于1~3年内列入资金安排计划。局计财中心根据项目储备库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
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根据资金来源分为四大类:市水务发展资金、区水利建设资金、区小农水资金和区政府投资项目。
所有类别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局计财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并报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或申报。
第十条 列入区水利建设基金、区小农水资金类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给予全额投资,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可分年度安排。
列入区小农水资金、市水务发展资金类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概算,并以审定的概算作为项目申报投资额。
列入区水利建设基金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局计财中心报区发改局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计划总投资。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街道水务管理部门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依法实行招投标。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不得批准设计或开工。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资质的单位,其中涉及河道堤防、水库等的水利工程必须委托具备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由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项目建设阶段还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开工、完工备案。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完工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区环保水务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
业务主管科室应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与指导,及时掌握并督促工程进度以及施工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且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
确因发生特殊原因,需现场签证或变更设计的,则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备齐资料先报区环保水务局审核技术方案再报审批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同时应抄送区环保水务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备案。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导致变更后项目总预算超过项目计划总投资10%以上的,需严格按照《龙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由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备齐资料报区发改等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应抄送区环保水务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1999)规定进行。一般可简化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由街道水务管理部门主持,并报区环保水务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
竣工验收由业务主管科室主持,局计财中心及相关科室参与。如工程等级较高或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则由区环保水务局业务主管科室按照规定邀请市水务局相关处室参加或主持。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90日内将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报送到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对于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后按规定时间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向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实行直接支付,施工单位的资金拨付至街道水务管理部门。
资金拨付按合同规定可一次性付款或按进度付款。已竣工验收但未完成结算审计或审计备案的最多只能拨付至合同的90%资金,待结算审计后再拨付余款。
市水务发展资金投资补助的项目,资金拨付按市水务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申请由局计财中心统一收文,并牵头办理内部审批手续,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业务主管科室须在2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审查。
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的进度及质量、竣工验收和结算审计等情况,核准拨付金额;局计财中心查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并核查已拨付资金情况,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确定拨付时间和拨付金额。
第十九条 局计财中心应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再次申报项目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环保水务局计财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