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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岗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8日发表  

葵涌、大鹏、南澳街道办事处,区府属有关单位,驻龙岗处以上有关单位:

《龙岗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龙岗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77号)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龙岗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对象和目标

  整治对象是龙岗区东部沿海范围内的渡口、码头(包括无名无证无照码头)、渡船及休闲船(包括从事非法载客的船舶、载客农用船、载客渔船、无牌无照无证的运输船)。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渡口、渡船、客(货)运输码头事故隐患,使渡口、渡船、客(货)码头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安全责任和制度规章得到进一步落实,对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法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治,逐步建立起以区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任务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一是落实区政府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渡口、码头安全管理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落实《深圳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二是落实街道办和交通、农业、安监、旅游、环保、海事、公安等部门的主管责任,严把渡口渡船审批程序;三是明确落实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坚决制止农用船、渔船等非客渡运船的载客以及船舶严重超载的行为,保障渡运安全。彻底排查渡船、休闲船舶、小型渔船及改装渔船安全隐患,彻底淘汰水泥质、木板老旧渡船、报废休闲船舶。加强对船员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努力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船舶驾驶和参与渡口、码头业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有关部门、街道办要加强对农用船舶、休闲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企业及船舶责任人遵守《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龙岗东部沿海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加大对沿海码头的清理整治力度,确定现有码头的名称、使用权、功能(客运码头、渔港码头、综合性码头、专业性码头、货主码头),采取查封、整改、废除的方法彻底清理“三无”码头(无属地名称、无使用功能、无报批文件)。交通、渔政、海事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客运码头、渔港码头的行政业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渡口、码头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设施,改善服务条件,确保码头运作正常、秩序井然、安全稳定。

  四、组织结构

  由于本次专项整治活动时间长、任务重、要求严,涉及行业和主管部门多,为了加强领导,统一行动,成立龙岗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渡口渡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曾稳高同志担任,副组长由黄德鹏同志担任,成员由区交通局、农林渔业局、旅游局、安监局、龙岗公安分局、葵涌街道办、大鹏街道办、南澳街道办、深圳海事局大亚湾海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负责全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28922399,传真:28922097。
各有关街道办在区渡口渡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本辖区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工作。

  五、职责分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效的工作局面,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和人力、资金投入,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坚决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一)区交通部门对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切实加强营运渡口、客运码头的行政业务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的乡镇船舶和农民自用船舶、码头均应纳入安全管理范围,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及要求。严禁渔船和“三无”船舶开展载客运输业务和其他不正当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二)海洋、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对未经当地海洋渔政部门签证登记的异地渔船坚决进行取缔,严禁捕捞、改装、木制渔船载客运输行为。对于无属地名称、无管理单位、无报批手续、不具备服务功能的码头要严格整治查处,该查封的查封、该取缔的取缔。通过整治明确码头功能,完善功能制度,加强安全监督,明确管理责任,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尽快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海事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区渡口渡船整治领导小组反映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和配备。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客渡船载客航行,加强对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制止超载、超速、超范围的运输,打击“三无”船舶扰乱海上交通秩序的行为。

  (五)公安、旅游、环保、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六、活动安排

  为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本次活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及调查摸底(正在进行中)。
  主要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相关职能部门在区渡口渡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对我区渡口、渡船的现状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确定重点清理整治区域和对象,严厉整顿无证无照码头、土坡码头、载客农用船、无证无照运输船等非法载客船舶。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渡口(码头)基本情况统计表》(另发)和《渡船(休闲船舶)基本情况统计表》(另发)填写相关内容,由渡口渡船整治办汇总上报上级有关单位。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渡口渡船整治领导小组将按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5年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另发),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具体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展;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四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

  (二)各相关部门、街道办要按照职责,组织人力、物力,组织执法力量积极开展查处工作。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管理职责无法界定的,由整治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管辖范围有水域的相关街道办应具体落实渡口、渡船安全责任制,严厉查处从事非法渡运的“三无”船舶,并督促各企业自查自纠。

  (四)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六)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特重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后,要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推广好的经验和成果,逐步形成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主题词:经济管理 运输 安全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市渡口渡船整治办、深圳海事局大亚湾海事处,区委宣传部。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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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2:01:32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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