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发展社区零售商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社区零售商业专项扶持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强资金申请和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区社区零售商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山区发展社区零售商业专项扶持资金由区政府财政经费安排,专门用于扶持符合本暂行办法的企业社区零售商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无偿资助、重点扶持连锁商业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 区发展社区零售商业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扶持资金审批部门,负责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核拨扶持资金;区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扶持对象 (一)凡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有连锁门店3家以上的零售商业连锁企业于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山区开业的社区零售商店,均有资格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暂行办法所称社区零售商店特指营业面积在500-2000平方米,以经营生鲜、肉菜、小日用百货等便利性商品为主,主要服务于社区居民的商店。营业面积的确定以正式合同为准。 第六条 扶持方式及标准 (一)经批准符合要求的社区店,从开业之日起由南山区发展社区零售商业领导小组连续两年给予政府资金扶持。 (二)扶持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资助100元。 (三)对已经领取市政府商贸口同类补贴,且补贴金额大于每平方米100元/年的不予补贴;但每平方米补贴未到100元/年的予以补足。 (四)社区店自开业后一年内停业的,对其第二年的资金扶持自动取消;对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业态的门店采取更名、转让、合并等手段以新办企业形式出现的,不予重新计算补贴。 第七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山区发展社区零售商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及社区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租赁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各提供一份。申请表应以连锁商业企业名义提出申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应以A4纸张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扶持资金的连锁商业企业,将申请材料报至区政府扶持资金审批部门日常办事机构; (二)区政府扶持资金审批部门日常办事机构初审合格的,报区政府扶持资金审批部门批准; (三)经审批同意的,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材料拨付资金; (四)企业可在新店开业并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第一年扶持资金,在第二年同期可申请第二年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材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有弄虚作假或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区政府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其以后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保证享受扶持资金期间,企业及其社区零售店持续符合本暂行办法要求,不得擅自停业、转让、转租、变更营业范围和营业面积。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由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部门收回扶持资金。存在欺诈故意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政府扶持资金审批部门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