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4次修正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第4次修正。在日前召开的南山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上,该修正稿审议通过。
议事规则发挥重要作用
该议事规则于1991年2月2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此后经过了3次修正。特别是在2007年,监督法正式实施,中央印发9号文件,规范了人大监督工作。适应形势要求,区人大常委会当年对议事规则作了重大修改。该议事规则在规范人大常委会议事和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015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如常委会主任实行专职配备、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人大监督工作方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区人大常委会积累了实践经验,不断加深了对监督法的理解和认识。现行的议事规则,全面性、系统性还不够,有必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规范充实
听取和审议内容
据悉,修正后议事规则的条文数量基本相同,原为38条,修正后为39条;对总则部分作了调整和合并,还对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内容进行规范和充实。
修正后的议事规则中明确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区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6月到9月期间,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区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