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以及有关单位: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将从4月至10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
这次检查的时间安排在4月至10月,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月份,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国家的政策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5月至9月,5月至8月主要对医疗机构开展重点检查,9月份主要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以及社会零售药店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为整改处理阶段,时间为10月份,主要对这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特别是去年我省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后,有关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大检查,认真自查自纠,认真配合我局开展检查。
斗门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