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其它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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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7日发表
职权类别 | 权力名称 | 实施依据 | 申请条件 | 需提交的材料 |
其他职权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初审 | 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 第19号)第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第八条:农业部报***批准后,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第十一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一)专业远洋渔船;(二)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买卖渔船;(四)因特殊需要,超过国家下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网工具指标的渔船;(五)其他依法应由农业部审批的渔船。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情况外,其他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及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粤海渔函〔2003〕349号)第一部分: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我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 国家实施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度,即平时称的“双控制度”,必须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才能申请。 | (一)制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海洋捕捞渔船淘汰后申请制造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因海损事故造成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灭失证明和有关证书注销证明原件。申请制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一)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购置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被购置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购置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购置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跨省购置国内捕捞渔船的,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卖方所在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指标的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更新改造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更新改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增加渔船主机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网工具指标,除提供第(三)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进口海洋捕捞渔船: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进口理由; 4.《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进口专业远洋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进口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的,除提供第(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有关当局同意入渔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补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机构提供的丢失证明。 |
其他职权 | 省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项目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发改部门立项批复或备案件; 6.项目所在区政府(或功能区)的审查意见; 7.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8.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9.涉及防洪安全的,需水利部门防洪安全审批文件; 10.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的,需海事部门审查意见; 11.涉及港口岸线的,需港口部门审查意见; 12.涉及航道的,需航道部门审查意见; 13.涉及军事设施的,需军事部门审查意见; 14.涉及围填海的,提交社会风险评估分析; 15.用海公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审批(市政府审批)5份,初审(省政府或***审批)8份。有关复印件和资信证明材料(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身份证等,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同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项目宗海界址图与位置图另各自提交6份纸质图件外加一份PDF电子文档。 |
其他职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核发 |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出申请 | 1.申请报告; 2.组织章程及成员大会表决的会议记录; 3.选举社长或者理事长的会议记录; 4.社址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 5.本社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6.社长或者理事长身份证;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
其他职权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5号)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16号)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第八条: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 申请验收文件 | 1.《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报告》; 3.《水土保持监测总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 |
其他职权 | 河道采砂许可的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第十三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第十四条: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中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 单位、个人 | 1.河道采砂申请表;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地形图; 5.取沙范围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以上材料各一式二份。 |
其他职权 |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及工程验收的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九条:本省主要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珠江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他河口滩涂的开发利用规划,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是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和整治的基本依据。规划的调整、补充和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实行防洪规划同意书制度。开发利用主要河口滩涂的,由河口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开发利用珠江河口滩涂按规定需由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开发利用其他河口滩涂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防洪规划同意书,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后,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单位、个人 | 1.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申请; 2.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河口滩涂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的文件或批复意见; 4.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所涉及的防洪措施; 5.防洪评估报告;即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对河口变化、行洪纳潮、堤防安全、河口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 6.开发利用河口滩涂的用途、范围和开发期限。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以上材料各一式十份。 |
其他职权 | (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管理工作,负责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和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第六条: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以按规定领取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包括《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单位、个人 | 1.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一)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二)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三) 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四)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申请《驯养繁殖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三)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3.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申请《运输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输、携带、邮寄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二)具备水生野生动物活体运输安全保障措施;(三)运输、携带、邮寄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其他职权 | 海域使用权证的初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2.《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上述规定以外的,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 单位、个人 | 1.项目单位提出的用海书面申请; 2.《海域使用申请书》表格(含项目宗海图); 3.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书面材料; 5.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 6.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7.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
其他职权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初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培育基地规模、技术力量、市场预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背景材料及采集作业办法;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提交相关背景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