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深建物业〔2017〕34号),我局要求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日常维修资金限期交存和使用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统计在南山管理的物业小区情况,并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我局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二、要求全区物业企业已代收的日常维修资金全部余额必须在2017年11月30日前全部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三、8月7日之后,按照现行规定及时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如需使用,应按规定程序申请。
四、对未按文件要求规定及时交存的物业企业首先在媒体曝光违规企业名单;在诚信档案内记录违规信息;限制其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并在两年内不予开具出省经营诚信证明;对拒不执行的物业企业,将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对已使用且存在异议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尽快完成审计和清算工作。
六、加强物业日常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且留存公示照片,同时报送我局。
***:物业公司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统计表.xlsx
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29日
(联系人:何工 ,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2***0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