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3年12月29日)
罗办发〔2003〕8号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罗湖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我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推动依法治区和廉政建设进程,为建设现代服务强区创造良好的政治、法制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在区委的领导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检察院监督指导,各单位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第三条 职务违纪违法,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是指采取各种措施、制度,制约或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与职务相关的违纪违法犯罪的因素和条件,以遏制、减少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重点是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掌握人、财、物及各种审批权的人员。
第六条 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积极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使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提高对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认识,建立起全区社会预防工作体系。各有关行业、单位、部门要主动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对策,遏制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发生,避免和减少国家经济损失,保护国家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 预防工作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 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由区委一名副书记任主任,成员由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委政法委、区检察院、区法院、罗湖公安分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党校、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直属机关党工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
第八条 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由区检察院主管预防工作的副检察长兼任,副主任由区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和区检察院预防科科长、法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区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预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宣传、考评并及时通报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预防建议。
(二)推动全区预防网络建设,协调、指导全区预防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发挥预防网络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廉政教育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的工作制度;策划、组织开展各种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对策研究。
(五)开展行业(系统)预防、专题调研、重大项目的同步预防等工作。
(六)负责预防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
(七)负责落实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一名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宣传、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若干人兼任。
第十二条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加强和促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在本单位范围深入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如广泛开展党风党纪、法制教育,协助建立、健全廉政和预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廉政和预防工作守则,对廉政和预防工作责任守则的执行予以监督等。各单位制订的廉政和预防工作守则应报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对本单位的重大经济项目应开展同步预防,必要时可邀请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协助、指导。
(三)对本单位容易导致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发生的工作环节,开展专题调研,进行专项预防。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情况,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瞒案不报的单位负责人和预防领导小组负责人建议有关职能部门追究责任。
(五)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总结本单位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研究下阶段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重点。每次例会均应做好会议记录,以备督促检查。
(六)年底前向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全年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领导要重视、关心和支持预防工作,听取预防工作汇报并解决有关问题,保证人、财、物等各方面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 预防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进行广泛的预防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每年要开辟两期以上预防教育专栏、专版,进行正反两方面典型经验、案例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利用公共场所的电子屏幕、党风廉政教育网站、报栏、电视公益广告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
(二)把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教育同干部的培训教育结合起来,新提拔和新调入的国家公务员和区直事业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进行职务违纪违法犯罪预防教育。采取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对重点部门及掌握人、财、物和各种审批权等重点岗位的公职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法制教育。
(三)重点抓好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预防教育工作,将其纳入区委年度党员干部教育计划,并将学习成绩纳入干部竞争上岗、资格考评、提拔任用的体系中。
第十五条 开展单位行业预防。区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要把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增强防范意识,制订防范措施,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贪、防渎职教育。特别是掌握人事权、财权、物权的重点岗位,要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对重点行业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根据行业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重大项目的专项预防。各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政府采购行为等,要进行专项重点预防,对工程或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以防止工程招标发包、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采购货物等环节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资金效益。
第十七条 结合办案选择典型案件进行重点预防。预防机构要对已发生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 选择典型个案、类案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发案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重点预防,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四章 预防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定期分析研究制度。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研究全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情况,制定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 情况通报制度。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向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报预防工作情况,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各类座谈会,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研讨有关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问题。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印《预防信息》,通报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预防建议落实并反馈制度。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对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预防建议,要认真落实,限时整改,并要将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预防培训制度。每年由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兼职预防干部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包括法规学习、案例分析、专题研讨及以会代训等,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预防队伍。
第二十二条 预防交流学习制度。每年由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兼职预防干部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包括经验交流、到外地学习取经等,以拓宽预防干部的工作思路和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预防咨询制度。聘请司法、审计、金融、建筑等领域资深专业人士或专家,对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提供参谋和建议,积极研究和探索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新路子。
第五章 预防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单位或部门负责,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纳入区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展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而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按***、***以及市委、市政府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建议主管机关和部门对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对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责任人失职、渎职,致使本单位多次发生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