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警民联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4年12月6日)
《罗湖区“警民联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四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湖区“警民联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我区社会政治和治安大局稳定,我区决定在“警民联调”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区全面开展“警民联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根据新时期维稳工作的特点,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将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探索建立一种新型、长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把社会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法机关的依法执政能力。
二、总体目标
(一)适应群众发生纠纷后报警的习惯,便民、利民、为民,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要放在第一位,及时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二)拓展、畅通人民调解工作受理矛盾纠纷的渠道,将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
(三)盘活警力,让基层人民警察从繁琐的处理非警务纠纷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使有限的警力能充分用在警务工作上。
(四)整合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
(五)把“执政为民”思想落到实处,在基层司法部门设立便民、利民的服务机构,树立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提高政法机关的依法执政能力。
三、组织领导
罗湖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联合成立罗湖区“警民联调”工作领导小组,由罗湖公安分局局长任组长,区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罗湖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各自成立“警民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罗湖公安分局治安科,办公电话:84460131、84460138;区司法局基层科,办公电话:25666017、2566***75),负责协调、指导、组织“警民联调”工作的开展。
罗湖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建立“警民联调”工作工作联系制度,每月至少召开工作联席会议一次,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区、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区(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包括指导、协调 “警民联调”工作的开展。
四、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警民联调”的组织管理形式如下:
在派出所或警区(警务室)、社区内设立“警民联调”工作室,组织形式上隶属所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内部以调委会下属的调解小组名义出现,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警民联调工作室”牌子,由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警民联调”工作室建立后,我区原有的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履行的职责不变。派出所负责对辖区 “警民联调”工作的运作提供条件,并进行日常管理。“警民联调”工作室在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建立健全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接受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按规定向所隶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统计上报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警民联调”工作室遇到重大工作难题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时,应及时向街道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
“警民联调”工作室设在派出所内。社区、警区由于辖区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社区、警区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情况报区“警民联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人员配置
人民调解工作室专职调解员的数量,应根据调处纠纷的工作量,按满足24小时运作的要求配置,每个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不少于6人。调解员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中调剂解决。
六、职责分工
“警民联调”以罗湖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为龙头,以派出所、警区、警务室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依托,接警后进行分类甄别,由人民调解员单独或邀请民警调解民间纠纷,由民警处置治安、刑事案件,民警在治安调解时或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两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警民联调”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一是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处民间纠纷;二是调处民间纠纷之余协助民警处置各类警情。
民警在“警民联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是指导、协助、检查、监督调解员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当事人不同意人民调解的民间纠纷,依法作其他处理;二是负责对“警民联调”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区司法局、街道司法所做好对人民调解室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七、检查考评
“警民联调”工作实行双向检查考评办法。公安部门:纳入执法质量考评体系,由罗湖公安分局法制科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年终进行统一考评。司法行政部门:由派出所配合街道司法所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评。
各派出所主要领导对“警民联调”工作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派出所责任民警对人民调解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人民调解员按照人民调解有关规定对其调解工作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经费保障
“警民联调”经费由罗湖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向区政府申请专项财政经费。
九、工作要求
“警民联调”工作要做到“十统一”:
(一)统一调解员招聘标准。招聘人民调解员的标准:
1、在本市生活、工作、居住的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2、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处理和未被开除公职;
3、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为人公正、品行良好、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知识;
5、具有良好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和调解能力。
(二)统一培训。对拟招聘的调解员由罗湖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统一组织上岗培训。区司法局每年组织对“警民联调”人员的调解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一次。
(三)统一聘请。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司法所统一聘任为“警民联调”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的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
(四)统一印章。由区司法局统一刻制下发,式样为“罗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警民联调工作室”。
(五)统一持证。为规范“警民联调”工作,便于群众区分民警和人民调解员,发生纠纷后找人民调解员进行调处,并监督人民调解员工作,“警民联调”人民调解员将统一持证。人民调解员证由调解员填写《罗湖区人民调解员证审核表》一式两份,交街道司法所加具意见后,交区司法局统一制作下发。
(六)统一聘请派出所副所长担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根据“警民联调”工作室组织管理模式的要求,各司法所应及时调整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聘任派出所分管“警民联调”工作的副所长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
(七)统一硬件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一是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调解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办公场所和调解场所要相对分开,便于调解工作开展。二是要将调解人员、调解范围和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上墙公开。三是制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标牌、调解室徽标以及调解宣传口号、宣传图画、调解当事人、主持人、记录人等指示牌,营造浓厚的调解氛围。
(八)统一调解文书。结合“警民联调”工作的特点,“警民联调”工作室需要统一使用以下调解文书:1、调解申请书;2、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3、调查笔录;4、调解笔录;5、人民调解协议书;6、调解人员花名册;7、学习例会登记簿;8、回访记录;9、来访来信登记簿。
(九)统一调解程序。为规范“警民联调”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人民调解和治安调解的无缝对接,使人民调解和治安共赢,区司法局和罗湖公安分局制定《警民联调工作手册》,统一调解程序。
(十)统一调解用语。为营造良好的纠纷调处氛围,保证警民联调的服务质量,维护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警民联调”工作中将使用统一的调解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