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XFGS-2017-02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香府办〔2017〕29号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香洲区国家税务局,香洲区地方税务局: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香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资金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向区财政申请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企业,可申报专项奖励资金。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和纳税地在珠海市香洲区;
(二)产值统计在香洲区;
(三)对香洲区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及以上。
第四条 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2017年1月1日之前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按照对香洲区直接经济贡献额的30%,或区外项目按照对香洲区直接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如企业无法单独提供区外项目纳税情况证明材料,则统一按照该企业对香洲区经济贡献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二)2017年1月1日之后(含)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认定当年,按照对香洲区直接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从第二年起,按照对香洲区直接经济贡献额的30%,或区外项目按照对香洲区直接经济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如企业无法单独提供区外项目纳税情况,则统一按照对香洲区直接经济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一)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详见***);
(二)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均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审核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三)国、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年度分税种纳税凭证(口径为税款入库期);
(四)申请按区内外项目进行奖励的,企业须提供有关项目在香洲区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专项奖励资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向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报送申请资料;
(二)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三)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对企业产值情况复核;
(四)区财政局核算企业经济贡献情况;
(五)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按《珠海市香洲区财政资金审批暂行办法》上报区政府审定;
(六)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 企业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珠海市香洲区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