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屏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日
珠海市香洲区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我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进一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节能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由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支持本区工业企业、商业机构、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节能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改造项目、政府机构节能项目和节能示范项目;
(三)支持节能降耗课题研究,节能规划编制与能源审计实施;
(四)支持“三能”体系建设、循环经济和自愿清洁生产工作,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支持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节能监察执法;
(六) 其他节能降耗方面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奖励资金:
(一)企业须在香洲辖区范围国税登记注册;区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内容属于广东省重点节能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或符合国家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方向,技术和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四章 补贴方式、额度和原则
第七条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以节能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主要依据,按以下方式进行奖励或补助:
(一)对开展“三能”体系建设、清洁生产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
1.对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获得市清洁生产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省清洁生产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的奖励8万元。
2.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开展“十三五”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的重点用能企业,通过审核后给予1万元补贴。
(二)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节能配套资金,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项目,资金按高级别的予以配套。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除上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配套资金外,其他奖励和补贴项目每年安排统一申报。各申报单位于次年3月1日前,准备申报资料报送至区节能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予以拨付。
(一)申报自愿清洁生产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获得省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省经信部门颁发的清洁生产企业证书,获得市自愿清洁生产企业称号需提供市科工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材料;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提供)。
(二)申报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提供)。
(三)申报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资金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省组织的专家组验收意见书;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基本情况;
4.项目基本情况表;
5.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会计报表,上年度纳税证明(企业提供)。
(四)申报“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及节能规划的重点用能企业需提交“十三五”能源审计报告、“十三五”节能规划各一式五本,经市科工信局审核通过后给予补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节能资金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相同或类似的项目在同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中重复申报。一经发现,则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