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旁听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12年9月18日)
罗府办〔2012〕3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旁听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旁听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支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以及政治权利的公民旁听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具体承办区政府常务会议旁听工作,决定旁听议题的范围、数量及旁听人数。
第四条 承办单位决定组织进行旁听的,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之日前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罗湖电子政务网、罗湖社区家园网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告旁听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人数和申请参加旁听的条件、程序及其他相关联的材料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旁听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旁听公告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承办单位办理旁听申请登记。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旁听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登记申请人,发放旁听证。
区政府常务会议旁听人员最多不超过十人。申请人数超过所公布的旁听人数时,承办单位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决定旁听人选。
承办单位决定接受申请的,应当在区政府常务会议召开之日前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通知。申请人参加旁听的,应当凭旁听通知、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入会议场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旁听的,应当作为旁听人员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由承办单位与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协商确定。
邀请其他人员旁听的,由承办单位自行决定。
第八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属于承办单位允许旁听范围之外的,会议工作人员应当中止旁听人员旁听该议题。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的,旁听人员可以继续旁听允许旁听的其他议题。
第九条 旁听人员参加区政府常务会议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旁听人员应当听从会议工作人员统一指挥,等候旁听或者按要求进入会场;
(二)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
(三)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维护会场秩序,不得有鼓掌、喧哗、哄闹和抽烟等行为;
(四)旁听人员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发言、提问,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会场中心区;
(五)旁听人员不得实施其他妨碍会议正常举行的行为。
第十条 旁听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的,承办单位或者会议工作人员应当终止其旁听区政府常务会议,劝离会议现场;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会议不能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区政府授权承办单位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