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福田模式是社会管理的创新
“福田区通过向辖区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实现了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通过专业律师介入化解社会矛盾,提高了调解效率,促进了社会和谐建设。”9月7日上午,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项目成果鉴定会在北京召开,参与鉴定的专家、学者对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此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福田区委区政府联合主办,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协办。这是第一次在司法部举办的项目成果鉴定会,来自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人民大学、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杂志社、《法制日报》社等单位的3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鉴定会。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瀚教授主持了成果鉴定会。
据悉,根据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部署,福田区委区政府开拓创新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利用辖区丰富的律师服务资源,通过招投标向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法律服务。2008年10月24日驻华富派出所人民调解室挂牌,成为全国首家以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方式成立运作的人民调解室。目前,福田区已在14个派出所、2个交警大队、5家医院及区法院、区信访局等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室,配备法律专业人民调解员132名,受理矛盾纠纷35717宗,成功调解32439宗,调解成功率90.8%,人民满意率93.6%。
近年来,中央以及司法部、省、市领导多次视察福田区派驻人民调解室,都对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模式让更多的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切实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还解决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存在的人员不足和服务质量问题,强化了人民调解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提高了人民调解公信力,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
福田区的这一做法得到了与会司法专家的一致赞许。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指出,“福田模式”社会管理创新方面有独特价值,政府发挥宏观设计、监督管理的主导作用,拓展了政府服务领域,专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了社会管理模式。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教授认为,律师介入、调解纠纷,谈判很容易成功,国外已经有成熟的做法,“福田模式”是国内专业律师调解纠纷的成功经验,值得深入探索,将其经验推向世界,为人类纠纷的解决提供有益的探索。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不仅实现了政府主导,还推动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合作。西北政法大学的专家学者从2009年就***研究“福田模式”,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教授认为,西北政法大学倡导面向司法实践、扎实深入调研的教研新风,思考和解决基层司法中存在问题的科学研究方向。“福田模式”研究的系列成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优秀科研成果,是对政府管理模式、社会治理模式的理论升华。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韩秀桃在总结性发言中指出:“深圳市福田区在创新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体制机制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头,创造了非常好的经验,西北政法大学利用它的科研优势组织专家教授,深入到一线,把福田经验总结出来、提炼出来、归纳出来,具有非常好的价值。”
评审组专家同时认为,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项目选题紧紧抓住了中国当前社会基本矛盾化解这一主题,因而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价值。项目成果注重多学科交叉研究,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个视角,较为系统地解读了人民调解的重要经验,项目设计和实施实现了政产学研用的良好结合。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
福田模式与其他地区正在探索实施的人民调解的模式相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其独特的特点。第一,“福田模式”是通过政府采购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优质贴心的法律调解服务,而不是采用现在很多其他地方政府采用的用政府机构来直接设立调解组织的方式,这比较符合社会协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理念和精神。“福田模式”突破了很多地方的调解组织要养机构、养人办事的运行模式,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成本,提高了政府管理的效率。
第二,“福田模式”向社会提供的是一个专业化的调解服务,是通过律师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利用律师的专业职业优势开展工作,和我们现在的民间的那种传统的调解有很大的不同,“福田模式”把依法调解、分清是非和化解纠纷结合起来了,不仅化解了矛盾,同时纠纷当事人通过化解纠纷提高了法治观念和道德水准,克服了目前人民调解由德高望重的长者道德规劝、和稀泥、就事论事、各打五十大板等一些弊端,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福田模式”提供了法律人士24小时全天候的调解服务,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专业人士全天候参与人民调解,有助于社会矛盾在第一时间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不仅可以及早地尽早地介入矛盾,第一时间化解纠纷,也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老百姓既享受了周到的法律服务,又有利于及时依法便捷地化解矛盾纠纷。
基于上述三个特点,福田模式对于我国正在探索的社会管理创新极具借鉴意义。“福田模式”的运行机制当中,政府不是撒手不管,而是发挥了领导、宏观设计和监督管理评价的作用。在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当中,政府不是直接出面,但是通过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还是起到了一个主导作用,拓展了政府服务社会的领域。“福田模式”既克服了行政调解的不足,又发挥了社会力量,对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福田模式”是人民调解的新模式,找到了一条通过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来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模式,很具有推广价值。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
在美国,70%以上的社会矛盾纠纷是通过律师协调解决的。说美国人爱打官司其实是个误解,美国人一般都有私人律师,一旦有了矛盾纠纷都是通过双方的律师沟通、协调。而律师是最容易妥协的,双方一谈,问题解决了,而且是通过法律层面解决的,这样也节约了大量的司法成本。我们现在的矛盾纠纷的解决用上海话说是“老娘舅”,也就是和稀泥,很多情况下是依靠经验、威望解决的,所谓邻里调解、宗族调解都是这样,不是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角度来调解的。《人民调解法》强调的是依法调解,而福田模式通过律师参与,它本能的就是依照法律进行调解,这是一个大方向,应该坚持。
矛盾的产生具有普遍性,只要有社会活动,就会产生矛盾纠纷,这是不分地域、不分种族的。有了纠纷怎么办?最好是自行和解,自行和解不了就是调解,调解不了就是到法院打官司。调解是双赢,双方都能接受,不会产生不良后果。而法院判决只能是单赢,没有说法院判决后双方都说赢了的。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不行也得行,调解的力量大了,法院的判决就少了,社会和谐的程度就提高了。所以希望福田继续总结探索,希望福田经验走向全球,为人类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借鉴。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兼犯罪预防研究所所长查庆九:
这个课题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价值的一个质量比较高的课题。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看它的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价值:一是解决了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调解的发展方向和生命力的问题。我们国家有几千年是一个封建的乡土社会,人员很少流动,国家的公权力很难延伸到乡村,矛盾纠纷自然就由熟人社会当中所谓德高望重的人士、有社会地位的人士来解决。现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人员的流动成为常态,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民间调解的社会基础已发生根本性改变,调解作为一个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还有没有发展的空间,有没有存在的价值,“福田模式”在方向上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政府购买服务、专业人员实施、依托行业领域、高效化解纠纷,这是在新形势下对人民调解的一个创新和发展,这是其价值所在。
第二个价值,它解决了新社会组织在社会矛盾化解,进而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角色地位和作用的问题。新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当中究竟能发挥一个什么样的作用,“福田模式”在矛盾纠纷化解的这个点上,可以说是探索出来了一条路子。即运用律师这个群体、律师事务所这个新社会组织,利用它的专业力量,利用它的独立、中立的一个身份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第三个价值,它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政府购买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来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政府没有直接迈到前台。本来政府是看得见的手,是公权力,是社会管治力量,但在“福田模式”中,政府变成了看不见的手,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改变或避免了我们现在一些地方政府不管什么事情特别是公共管理当中走上前台,直面社会矛盾,没有任何回旋余地,没有腾挪空间的局面。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副司长韩秀桃:
“福田模式”的创新主要有四个方面:它在调解的组织形式方面有创新,建立有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在工作的方法方面有所创新,在调解中看到了法律的力量,这跟以往传统的调解有差别;在调解的体制及机制方面有所创新,是一种政府引导,社会协助,公众参与的自治化的解决纠纷的模式;研究模式有所创新,课题是在实践中做学问,这是今后法学发展的一个好的趋势。
这个课题的意义也在四个方面:首先体现它的学术价值,课题不搞宏大叙事,而是见微知著,关注中国司法实践。第二是这项课题的理论价值。人民调解能够成为一个更高的理论点,由大家进行一些归纳、叙述,我认为这是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学实务部门一个共同的责任。第三个价值是这个课题的实践价值。在这个课题的研究里,对我们今后专业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发展,具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最后一个价值就是它的方法论价值。参与这一课题研究的有学校的专家、有政府的领导、有律师事务所的同志,还有我们各个方面的同志,使人民调解这种开放性、群众性、社会化的工作更加贴近现实实际。
以前我们讲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现在搞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上面千条线,基层一张网,一网网天下,这就是我们今后基层变化发展的一个方向。这个课题以人民调解为切入点、以民生的关注与服务为重点来切入,我觉得非常好。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方向:
这项课题是从丰富的基层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福田区自2008年10月以来已设立了23个人民调解室,配备法律专业人士132名,已成功调解社会矛盾纠纷35000多宗,可以说课题本身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的研究就是要从实践的创新当中,围绕着正在进行的实践进行理论上的说明和引导,探讨人民调解的制度设计,这对于推动人民调解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法学院校与司法部门的合作,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这种共同的研究,是我们这个课题的一个很大的优势,这是我们非常看重的一个优势。这样有利于发挥参与各方的资源优势和智力优势,这对于提高课题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即更有操作性有很大的帮助,有利于保障研究成果的质量。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范愉: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课题研究,一方面体现了基层司法部门在体制上的创新,另一方面西北政法大学参与这种创新模式的总结,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福田模式”强调人民调解的专业性、中立性,这些都是非常有价值的,也是人民调解发展的趋势。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和解,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但是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如何实现自己的利益是一个障碍,“福田模式”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解决了这个问题,可以说是一个创新。
专业的机构、具备法律知识的专业化队伍、组织化的网络(司法局—律师事务所—调解员)、规范的管理、有效地运作,这些都表明福田的人民调解超越了传统的人民调解的范畴,探索出了一条人民调解的新路径。由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调解成功率高、协议履行率高、纠纷解决得快,既让当事人满意,又解放了公安、法院的警力,降低了社会管理的成本,是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一个正确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庭副庭长鲜铁可:
这个课题的研究非常有意义,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积极的探索。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流动的日益频繁,利益冲突的加剧,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涌现。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司法应当适度调适回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在理论发展和实践需求等诸多背景下,调解在很多地方都得到了重视,个中缘由在于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不适宜采用审判方式解决的社会纠纷。但纠纷既然已经发生,化解纠纷对社会就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调解的“福田模式”不仅契合了政府职能转型的社会发展趋势和公共服务理论的原理,而且契合了社会转型与社会发展中,社会纠纷日益剧增和民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等背景下的社会需求。在调解的运作机理上,实现了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的传统“综治”模式向主要依靠社会力量、专业化队伍的转型,从而使得人民调解实现了向民间自治的真正回归。
最高法院民三庭庭长金克胜:
福田区通过招标购买专业的法律服务,由律师充当人民调解员,一方面对当事人攻心力强,当事人的协议履行率高,尽可能地使矛盾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而是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法院的角度来说对于释放一线警力、节约司法资源是特别有意义的。
“福田模式”对于矛盾纠纷的调解不仅具有节约时间成本的意义,从制度层面上讲还有助于化解一些依据正规诉讼程序无法化解的矛盾,介入很多诉讼程序无法受理或应对的案件,从而使通过诉讼完全无法解决的某些案件、纠纷和矛盾有了沟通化解的可能。
此外,“福田模式”能够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律师是推动社会法治的重要力量,这一点也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福田区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