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珠规建质〔2016〕16号)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关于加强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函》要求,针对近期,我市多次发生多起工程施工过程中破坏燃气管道的事件,:如2015年11月15日上午,金湾区金湖路勘察钻孔施工导致周边燃气管道破损,引发天然气泄漏;又如2015年12月23日下午,香洲区屏西四路交屏北三路路口处水管顶管施工导致该处市政燃气管道被破坏;再如2016年1月27日上午,香洲诚丰逸翠园小区供水抢修施工导致小区燃气管道受损泄漏并起火。这些事故发生后,虽然得到相关单位紧急处置,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造成用户停气,带来生活不便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燃气管道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我市现有高压长输天然气管线122公里,市政燃气管道410公里,分布于全市各区马路和街道。燃气管道周边的违规施工行为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轻则破坏管道,引发泄漏;重则起火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各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吸取青岛“11.22”爆炸事故的教训,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安全可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珠海市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要求,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压燃气管道及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中低压燃气管道及设施2米范围内区域属于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在该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施工作业: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和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种植各类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二、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有关燃气设施的保护方案,采取相应有效的保护措施:
(一)辐射管道;
(二)打桩、顶进和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需要主动联系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资料,搞清楚地下燃气设施的性质、管径和埋设等情况,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探测或试开挖。进行试挖试探作业应事先征得当地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获取技术指导。
(四)任何作业,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三、深基坑工程施工开挖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规定执行。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加大工程施工一线质量安全检查执法力度,确保燃气设施管理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各相关燃气管道周边施工安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施工不发生任何事故,为我市居民安居乐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质量监督一线联系人:市质检站吴国奇,联系电话:3324292、3324235;安全监督一线联系人:市安监站陈濡森,联系电话:2138301、213580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