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强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我委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市财政委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职责如下:
(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法对已在市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监管职责,书面通知“有照无证”的商事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且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市财政委应当书面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履行告知职责,及时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以下商事主体进行处理:
1.执业许可申请未予批准的;
2.依法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三)《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
三、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
商事主体是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商事主体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登记及变更备案规定》的规定,主动向市财政委申请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执业。
商事主体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向市财政委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交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商事主体继续存续的,应当变更商事主体名称,不得在商事主体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市财政委每年对“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的商事主体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上述商事主体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理。
(二)监管形式。
市财政委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方式:
1.审查有照无证商事主体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主要包括:有照无证商事主体执业许可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变更、终止备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年度信息报备材料;检查通知要求提交的书面材料等。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是否齐全;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与实际经营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质量情况等;以及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进行检查。
3.对被投诉、被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实施重点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投诉、举报事项。
4.约谈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负责人。经营中存在潜在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主任会计师或者分所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责令限期整改。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进行检查,发现有潜在违规风险的,可以责令整改并要求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6.通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未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予以通报。
7.行政处罚。依法对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或者撤销执业许可等。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信用监管措施
(一)市财政委每周应当至少登录1次市商事平台提取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新设、变更或者注销等信息,进行整理、分类、记录。与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实际办理执业许可证情况进行比对,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实际办理执业许可证情况录入市商事平台。
(二)市财政委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中发现商事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市商事平台,并推送到深圳信用网,通过深圳信用网(信用深圳)向社会公开披露,实行后续监管。
(三)市财政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通过财政部的会计监督检查管理系统,市财政委每年对我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按比例随机选取检查名单,并随机将检查人员分配到对应的被检查事务所。在查处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后,及时将查处情况公布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网站上,并推送到深圳信用网,通过深圳信用网(信用深圳)向社会公开披露,实行后续监管。
(四)市财政委加强政策协调,整合会计监管资源,探索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避免对会计师事务所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市财政委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商事平台共享给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2.提交虚假登记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
3.依法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而未取得且未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
4.执业许可申请未予批准的。
5.依法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
6.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的。
7.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二)市财政委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其他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商事平台,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市财政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