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事项的通告
***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按照深圳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2013年9月起开展经济普查现场核查工作,2014年1月正式进行经济普查登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普查对象应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二、各普查对象应依法设置普查原始记录或台账,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等原始资料及经营证照。
三、各普查对象应参加有关经济普查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并按普查方案的填报口径、范围、计算方法,准确填报经济普查资料。
四、各普查对象应依法履行如实、按时报送经济普查资料的法定义务。
五、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六、普查对象不依法履行如实、按时报送经济普查资料的,由统计机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