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关于印发金湾区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经济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ZJFGS-2016-04
珠金府办函〔2016〕10号
关于印发《金湾区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经济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航空产业园管委会办公室,区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湾区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经济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7日
金湾区总部基地规划和总部经济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总部基地集聚区,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金湾区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办法》(珠金府办〔2016〕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指符合《金湾区鼓励引进总部企业的实施办法》中关于总部企业认定的标准,并经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条 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和区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其中职能型总部包括先进制造业职能型总部、高新技术产业职能型总部、现代服务业职能型总部、商贸物流业职能型总部和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管理性公司总部。
第二章 总部基地规划
第四条 总部基地规划遵循整体布局、分期推进的原则。区政府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总部基地。
第五条 区政府在总部基地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鼓励总部基地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租金向总部企业提供办公用房;鼓励总部基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发展楼宇经济,吸引总部企业入驻。
第六条 区住建局、金湾规划分局、金湾国土资源分局牵头整理、规划全区总部经济用地,并在全区范围内做好统筹调配。
第三章 总部经济用地
第七条 总部经济用地遵循集约利用、合理分配的原则。总部经济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情况公开出让总部经济用地。
第八条 总部经济用地原则上只出让给经认定的综合性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企业,按照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土地出让起拍价或起始价(评估价格报告由土地招拍挂专业中介评估机构出具)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按项目贡献情况,可给予办公物业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 - 200元奖励,具体在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实际供地能力,每家综合性总部企业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其中申请单位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达 2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1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申请单位的上年度税收地方分成部分达4000万元人民币且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占地面积20000 ㎡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申请占地面积8000㎡以内的总部经济用地,具体按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和总部用地规划情况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第十条 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经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最长缴款期限内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用地用于总部企业建设办公大楼和配套商业设施,不允许建设住宅,总部企业自用办公的面积需超过办公大楼总建筑面积的40%,非自用的办公区域可自行分割出租或转让(优先出租给其他总部企业),转让面积要求至少为独栋楼的半层以上(含半层)。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用地和房屋的转让、抵押需先由金湾国土资源分局核准后报区政府批准。总部经济用地若需转让,受让人只能是金湾土地储备分中心或经区政府认定批准的总部企业,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收购。
第十三条 由申请单位向地方投资管理部门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上交区总部办复核,复核后由区总部办将相关材料提交区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规划、国土部门配合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以优惠价格租赁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不得私自转租办公用房,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执行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时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经报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依法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总部企业严格按要求申报总部办公用房和总部经济用地,对以优惠价格租赁总部办公用房及获得总部经济用地的企业应自觉备案,接受规划、国土和招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住建局、金湾国土资源局分局和金湾不动产登记分中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总部项目土地用途情况和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镇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工商、税务部门配合对总部办公用房情况进行监管,并定期报区总部办备案。
第十九条 由区住建局建立总部用房、用地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发布,实现信息透明,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区招商局、金湾规划分局、金湾国土资源分局共同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股
2016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