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管企业:
我委于2014年11月18日以珠国资[2014]393号文转发了省国资委《关于推进广东省属商贸业务风险防控及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粤国资监事〔2014〕48号),要求各市管企业高度关注商贸业务风险防控,认真贯彻执行粤国资监事〔2014〕48号文的精神,在积极推动企业转型创新工作中,切实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和风险规避措施,防范经营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的经营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商贸业务经营风险防控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市国资委派驻各市管企业专职监管人员负责督导各市管企业学习粤国资监事〔2014〕48号文,充分认识企业风险防控和转型创新的重要意义;二是各市管企业要开展梳理、分析和评估商贸业务经营风险关键环节的专项工作,建立健全商贸业务风险防控机制和应对策略,将风险防控作为企业转型创新的重要基础工作切实抓好;三是各市管企业要对照粤国资监事〔2014〕48号文,从“效益为本、风险可控、积极创新”原则出发,加强对商贸业务风险的分类管理。若防控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实施监管约谈的,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并扣减考核得分10分,原则上两年内不再从该企业内部提拔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二、三级企业因此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市管企业应立即对相关子企业的领导及经办人员做出停职处理,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移送纪检,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