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招标工程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通知
(深建标〔2017〕11号)
各有关单位:
鉴于现阶段工程项目数量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效率,促进注册执业人员的高效配置,现将招标工程涉及项目负责人更换的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工程招投标阶段,不再将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同)任职数量作为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在工程实施阶段,项目负责人任职数量仍应符合《深圳市规范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任职行为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4〕3号)的有关规定。
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如是,中标后可以更换;如否,项目负责人从投标承诺至竣工验收之前均不得更换,但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下简称“73号文”)第五十四条第(一)至第(三)、第(五)、(六)、(八)款约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项目负责人资历、能力、信誉等情况作为定标考虑因素的,原则上招标人不应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允许中标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也不得将项目负责人资历、能力、信誉等情况作为定标考虑因素。
四、招标投标过程不再锁定项目负责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锁定。
五、中标后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如因拟派项目负责人任职数量超过限额导致不能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通过重新招标或参照73号文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建设、交通部门应将该投标人纳入不良信用评价体系。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11月13日
关于项目负责人更换事项的温馨提示
一、为确保承包人良好履约,建议重大或技术复杂招标项目应将项目负责人情况列为定标依据。招标人在定标之前应审核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及国内其他地区的任职情况,评估拟派项目负责人能否到位履职,并在定标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二、建议非重大或技术复杂招标项目不将项目负责人情况列为定标依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资历、能力、信誉等要求,并作为合同签订前确定项目负责人的依据。投标人不能派出符合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在截标之后,不得再将项目负责人情况列为定标依据。
三、参加“中标后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投标时,投标人必须确保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任职项目数量未达到规定限额,否则应自行承担被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的责任。
四、在同一时间段内,投标人应谨慎派出同一人员参加多个“中标后不能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投标。一经中标且项目负责人任职项目数量达到规定限额的,投标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相关招标人,避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