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印发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7号)以及《珠海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COD和SO2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发〔2007〕36号文、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经济功能区有关指标、监测、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和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年度减排目标和重点减排任务由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监察、统计四部门联合下达。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另行研究制订。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将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的自查报告和本年度总量减排计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和市统计局;每年7月5日前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抄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总量减排计划和上年度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辖区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等情况。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联合相关部门每半年核查督查一次,重点督查各区、经济功能区减排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人民政府对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区、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
年度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局等单位,对各区、经济功能区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经济功能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保局。整改期间,暂停审批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暂停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级授予的环保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评比。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局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源是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省控重点污染源和纳入环境统计的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录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国家、省和市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