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法律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条 |
2 |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二)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损毁被封存资料的;(三)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或者作出说明,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3月31日公布)第六十八条 |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反规定投资运营的处罚 |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3月31日公布)第六十六条 |
4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处罚 |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
6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
7 |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阻挠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8 | 对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公告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处罚 |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 |
9 | 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处罚 |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
10 |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
11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12 |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8日***令第5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
13 |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拒绝、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四)出具伪证、隐匿证据、毁灭证据或者教唆劳动者进行虚假陈述的;(五)对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材料及相关设备擅自处理的 |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三条 |
14 | 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5 | 对外国人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处罚 |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16 | 对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17 | 对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六十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18 | 对用工单位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
19 | 对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却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令第535号) |
20 | 对劳务派遣用工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规定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21 |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
22 | 对劳务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 |
23 | 对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六十条 |
24 |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第五十九条 |
25 | 对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却未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第五十九条 |
26 | 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
27 | 对劳务派遣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
28 | 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
29 | 对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1.《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30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31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接纳未满十六周岁学生顶岗实习的;(二)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三)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的;(四)当期接收顶岗实习学生、见习人员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 |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六条 |
32 | 实习、见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实习、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见习环境的;(二)违法安排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超时实习、见习的;(三)克扣、拖欠实习学生、见习人员的报酬、补助或者补贴的;(四)未按照约定或者规定为实习学生、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五)其他侵害实习学生、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 1.《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五条 |
33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 |
34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令第372号)第五十六条 |
35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 |
36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令第372号)第五十二条 |
37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职业技能教育)的处罚 | 1.《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 ***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 |
38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2004年3月5日***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
39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 ***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
40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 ***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 第四十七条 |
41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42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处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43 |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
44 | 对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45 | 对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处罚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46 | 对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处罚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47 | 对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处罚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48 | 对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49 | 对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1.《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51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52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的介绍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53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54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55 | 对职业介绍机构30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人员或岗位,不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56 | 对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57 | 对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58 | 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
59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处罚:(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五十八条 |
60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
61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
6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6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 | 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 |
65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 |
66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 |
6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68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2.《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69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
70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
71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 1.《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年3月31日公布)第六十条第一款 2.《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七条 |
7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公布)第八十八条 |
73 |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
74 |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
75 |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行为的处罚 |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7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619号)第十三条 |
77 | 对违反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
78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 ***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7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令第3***号)第九条 |
80 |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令第3***号)第六条 |
81 |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令第3***号)第六条 |
82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令第3***号)第六条 |
83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行为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令第3***号)第九条 |
84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
85 |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0月1日 ***令第3***号)第七条 |
8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 ***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87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处罚 |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88 | 对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
89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
9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处罚 | 1.《广东省实施 |
91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
92 |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
93 | 对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94 | 对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95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处罚 | 1.《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
96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 1.《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
97 | 向用工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 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
98 | 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
99 | 对用工单位未依法履行下列义务进行处罚:(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 ***令第535号)第三十五条 |
100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 |
101 | 对企业未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1.《广东省实施 |
102 |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
10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
104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
105 | 对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 1.《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06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
107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 1.《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
108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处罚 |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
109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处罚 | 1.《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