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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港区〔2018〕115号

 

关于印发高栏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水镇、平沙镇,区直属各单位:

《高栏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反映。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8月17日

 

 

 


高栏港经济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和《珠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珠府〔2017〕51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开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土壤污染现状,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地资源永续利用。

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职责

(一)区管委会是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

区管委会对全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具体落实土壤环境保护任务的主体。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省、市下达的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组织对全区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

(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动计划”分工要求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行动计划”落实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的宏观经济政策和项目管理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土壤环境保护工程重点项目审批立项或备案,并及时下达财政年度投资计划。

产业发展部门负责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淘汰,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搬迁改造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专题,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支持。

财政金融部门负责配合制订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财政政策和措施,配合申请中央、省和市财政专项资金,强化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土地利用功能调整管理,受污染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风险控制。配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和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审批管理,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和审批管理。负责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集中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园地、林地、湿地等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海洋和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实施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分类划定、管理及监测,综合控制农业污染源,管控受污染耕地风险,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以及组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监督管理,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和服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涉及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动计划”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综合治土,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三)土地管理者、使用者依法承担土壤保护、治理和修复责任。

土地管理者和使用者有义务对土壤进行保护和治理。有关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的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土壤保护责任。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土地经营者要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对其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配合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南水镇、平沙镇要根据本辖区的状况,密切配合农用地土壤污染调查。(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等参与,南水镇、平沙镇人民政府要配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以下均需镇人民政府配合完成,不再列出)

2.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在产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环境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省和市统一要求,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等参与)

3.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环境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以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2019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南水镇、平沙镇要及时掌握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的使用状况,并上报区相关部门,督促关闭搬迁工业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程序处理企业地块,杜绝未排查核实清楚违规使用的现象。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等参与)   

4.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整合环保、国土和农业等部门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饮用水源保护区用地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数据,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建成全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提升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5.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上级部门建立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8年底前,按照上级要求配合完成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省控监测点和市控监测点设置,基本完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参照市控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建立区级土壤环境监测制度,监测项目和频次与市控点位一致。2020年底前,力争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完善土壤环境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按照全省土壤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建设统一要求,优化整合区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配备土壤环境监测专业人才,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健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参加1次土壤环境监测培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汇华公司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6.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区海洋和农业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等参与)

7.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区管委会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对排放影响土壤环境质量污染物的重点行业企业采取相应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海洋和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或关闭搬迁步伐。(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等参与)

    8.着力推进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平沙镇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进行详细统计调查,根据国家有关轻度、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等参与)

    9.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区域要进一步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任务。(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等参与)

    10.加强水产养殖地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水产养殖地、园地、林地、草地的抗生素、农药使用量,禁止生产、销售或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渔用抗生素、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水产养殖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养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等参与)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把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参与)存量未出让过的新地块,及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场地土壤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事宜由区现代产业发展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1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全区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13.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参与)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市住房规划建设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参与)

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参与)

2018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4.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综合治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以滨海未利用土地为重点,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综合治理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15.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区海洋和农业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等参与)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区管委会及南水镇、平沙镇要与重点行业企业及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内重点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重点行业、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等参与)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8.严防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砂石等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砂石等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落实采石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继续整治历史遗留采石场、裸露山体,完善复绿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场措施。(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行业准入门槛,新建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执行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到2020年,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开展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发电厂、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境保护、节能主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负责)

    19.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鼓励增施有机肥,科学施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危险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不合格农膜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综合治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和渔业用水水质管理。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渔业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和渔业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养殖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或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和养殖结构。(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参与)

20.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持续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垃圾渗滤液中重金属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方式,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8年底前,完成全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2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管委会或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牵头,区海洋和农业局参与)

    2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安排,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建立区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根据土壤环境详查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参与)

    2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适合我区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参与)

    24.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区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区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区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区级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区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负责)

    2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区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南水镇和平沙镇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七)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26.探索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根据我区现有土壤调查摸底情况,全区要以重点行业风险管控为重点,通过创新制度、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开展示范等方式,积极开展探索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27.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序开展重点行业高环境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28.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南水镇、平沙镇要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蔬菜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城镇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综合治理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29.制定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底前,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完善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配备土壤环境应急专家人才。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综合治理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推进土壤污染共治,严格目标责任考核。

    30.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区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区产业发展、国土资源、海洋和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8年底前制订出台各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汇总,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等参与)

31.做好资金保障。区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区财政统筹环保、涉农等相关资金,做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用于受污染耕地、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规划项目建设等工作。区财政允许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镇予以适当奖励。探索设立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牵头,区现代产业发展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32.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区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探索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畜禽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制度,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高栏港检察室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党政办、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高栏港分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33.严格目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区党政办,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区海洋和农业局等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责任考核体系,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镇,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出现的依法依规切实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为线索统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区纪工委、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

 

***:1.高栏港区土壤污染防治主要指标表

          2.高栏港区2018-2020年相关重点项目清单

3.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国控企业名单

      4.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省控企业名单

      5.高栏港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第一批)

6.2018-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分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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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14:29:3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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