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发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我区农业规模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局制定了《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598948843@qq.com
二、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5551865
二、通过电话反馈请联系:廖春华,联系电话:55222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1月26日。
附:《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珠海市斗门区农业局
2015年11月19日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选拔一批组织形式规范、合作内容明确、运行管理民主、利益分配合理、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动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珠海市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基础条件较好。注册登记满1年以上,成员30人以上(含30人),生产、服务性固定资产3万元以上,有独立的办公和服务场所。
2.产业(产品)优势明显。有较大的产业规模或有一定的专业特色,对形成和扩大区域性产业带(群)具有积极的带动作用。
3.生产技术规范。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或食品安全的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注册商标,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认证。
4.运行机制完善。合作社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各项档案资料完整齐全,保管有序。
5.利益联结紧密。股本结构合理,重大事项决策民主,表决规范,能够按章程进行二次分配。
6.服务能力较强。能够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场所与设施,能够定期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
对产业优势突出、社员增收明显、带动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申请表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3.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获得的认证及相关证书复印件。
4.合作社为社员服务、开展技术辅导和培训的情况。
5.合作社的资产负债表和详细的收益二次分配表。
6.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评分表中的内容材料。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合作社于年初向登记所在镇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镇农业部门初审后报送区农业局。
2.区农业局对合作社所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评定办法。
1.由区农业局组织农口部门、区财政、工商、金融、科工贸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选。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从办公条件、依法登记、组织机构、社员数量、带动能力、出资额构成、制度建设、运作和服务情况、销售经营情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评定考核,择优评定后并在斗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由斗门区农业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2.考评组采取“听、看、议、决”的方式对合作社进行现场考评认定。“听”,即听取合作社负责人汇报;“看”,即查看合作社的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章程、制度、账簿、成员账户、盈余分配、基地、资产、设备、设施等;“议”,即对照示范社认定评分表进行逐项评议;“决”,即考评认定组成员在议的基础上对合作社进行评,总分85分以上拟定为具备区级示范社资格。
第八条 奖励办法。经评定为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将给予奖励,并由区农业局推荐参与珠海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
第九条 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自评定之日起3年内有效(年度监测评价不合格的除外),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条 管理监测。对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扶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报送基础材料。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有效期内每年的一月底前,将反映合作社发展变化的基础材料报送区农业局。材料包括: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表、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考核自评表(上述表格由区农业局统一制发)。
2.材料汇总与核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
3.组织评价。区农业局对合作社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抽查,提出评价意见。对评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经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第十一条 年度监测评价合格的,继续享有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监测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斗门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或已经清算解散的。
3.出现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有违法行为的。
4.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5. 没有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
已被评选为示范单位的合作社,发生以上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