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本次是对《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珠府〔2016〕130号)作出修订。该办法颁布于2016年,对于规范国资收益的上缴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实施过程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国资预算的专项收入、转让收益、清算收益、减免或延期缴纳申请的情形等方面,针对原办法的不足之处作了补充规定,细化了相应的流程和要求,增强了指导作用,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上缴比例的表述。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原办法规定了我市国企利润上缴比例到2020年要达到30%。但从2020年起上缴比例已不低于30%,因此删除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的比例的表述。
(二)补充第八条解释的内容。一是根据《关于实施
(三)补充第九条专项收入的内容。将原第九条内容并入第八条,第九条增加有关上缴专项收入的内容。对市属企业及所属企业因持有产权、股权(股份)而取得的收入且收入(扣除必要成本)规模较大的,市政府可要求其按一定比例上缴财政。
(四)补充了企业提出减免或延期缴纳申请的情形。在实际工作中,除了所持有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分红较少的原因外,还有其他原因会导致国企现金流不足从而无法按期上缴利润的情形,因此在原办法第十九条中补充“对于计缴国资收益的净利润所对应的现金流出现流入严重不足或急需用于重大项目建设和并购等战略性投资情况,导致按期上缴利润有困难的,可向预算单位提出减免或延期缴纳的申请,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对废止的文件做出了说明。新办法出台后,原《珠海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珠府〔2016〕130号)及《关于实施
三、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9月,我局已发文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国资委(含市属国有企业)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4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