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指引
创业政策指引
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政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15〕144号)等文件要求,
解读:
一、基地主要功能
(一)管理机制。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二)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三)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五)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为入驻企业及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六)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七)技术创业服务。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二、基地的类型
(一)综合型基地。具备一定规模,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30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适用于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第三产业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
(二)农村型基地。总面积不少于100亩,入驻经营合作30户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主要经营各类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专业合作社,或经营以个人、家庭名义承包种植、养殖创业(孵化)实体。
(三)创新型基地。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项目30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基地的审核认定
(一)基地的初审。区就业中心或市高指中心在每年7月31日前,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初核并初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初审意见,报市就业中心复审。
(二)基地的复审。市就业中心在每年9月30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加具复审意见后报市人社局终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应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后再予复审。对审核发现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三)基地的终审和认定。由市人社局组织评审活动并对申报单位进行终审验收,在《申报表》加具终审意见,并将终审合格名单在“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认定为“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授予牌匾,并向社会通报。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核实确不符合相关评审条件的,将不予认定。
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社〔2015〕76号)。
依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规定。
解读: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自主创业从事个体、合伙经营项目的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含番禺、花都、从化和增城区)以及创业后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大学生(目前是指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在穗就读高校毕业生)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并能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可向放贷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期限
个人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
三、贷款利率
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借款人申请的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在贷款合同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门对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全额贴息办法。
四、反担保措施
(一)自然人作反担保方式: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或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
(二)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作反担保方式: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
(三)免除反担保方式: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区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业培训机构出具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可免除反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五、办理流程
六、借款人员认定申请材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原件;
(4)属高校毕业生的,毕业后还须提交《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没有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
(5)结合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租金补贴
政策及解读: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相关规定。
1.补贴对象:(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登记失业人员;(5)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3.办理流程:按两个月为周期申请,初审单位为各区就业办和市高指中心。
4.申领资料:(1)《 年 月至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①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②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④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3)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及社保缴费清单;(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6)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7)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收据或***);(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政策及解读: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相关规定。
1.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2.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3.办理流程:按两个月为周期申请,初审单位为各区就业中心、市职培中心、市高指中心。
4.申领资料:(1)单位团体:①《 年月至月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表》;②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③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2)社会人员:①《年 月至 月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表》;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③银行存折首页或***正反面复印件。
创业项目对接及***服务补贴
政策及解读: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相关规定。
1.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2.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服务补贴1000元/个。
3.办理流程:按半年为周期申请,初审单位为各区就业中心、市职培中心、市高指中心。
4.申领资料:(1)《广州市创业项目对接情况信息表》;(2)《广州市征集创业项目***服务情况统计表》;(3)对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复印件;(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