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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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
起征期限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8日)
深地税发〔1998〕401号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起征期限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1998〕76号)收悉。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早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明确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以下简称《通知》)只是对征税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属强化征管的措施,而并非指该《通知》所要求的执行日期为事业团体、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的起征期限。因此,对《通知》下发前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予退还。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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