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0〕40号关于整治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通告(已失效)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做好迎亚运城市环境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辖区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集中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
(一)拆除不符合景观设计要求和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二)拆除未经审批登记、长期弃置、危及人身安全、无主和严重影响市容景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三)拆除横跨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二、整治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
三、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业主(包括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属户外广告和招牌;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业主负责。
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