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实施情况(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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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2016年5月)
序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原处罚决定 |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
| 计罚日数 | 处罚金额 | 信息公开 情况
| 执行情况 | 备注 | ||
1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广州广弘鞋业有限公司 | 超标排放有机废气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 2016年5月27日,送达番环罚听告〔2016〕252号 | 5月4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有机废气已达标排放,因此已终止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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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2016年5月4日复查发现该单位有机废气已达标排放,因此拟只对其超标排污行为作“原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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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处罚单位,指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及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处罚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以下简称《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地方性法规新增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填写示范:“《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
5、原处罚决定,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初次检查时,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按日连续处罚决定,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7、计罚日数,指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日数,须注明起止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8、处罚金额,指按日连续处罚的总罚款数额(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计罚日数)。
9、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10、执行情况,指排污者对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执行完毕的可注明执行时间、未执行到位的须填写原因。
***2
实施查封、扣押案件情况明细表(2016年5月)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
| 解除 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1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广州市番禺大石石溪五金电器厂有限公司 | 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 2016年5月6日作出查封决定:番环强决字〔2016〕09003号 | 2016年5月6日起30日 | 电箱3个 | 未解除 | 尚在调查阶段尚在调查阶段 | 2016年5月7日于番禺区环保局官网公开查封决定书“番环强决字〔2016〕09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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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南二路自编10号负一层的电镀作坊 | 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照,违法处置危险废物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 2016年5月17日作出查封决定:番环强决字〔2016〕09004号 | 2016年5月17日起30日 | 电源开关1个、自来水开关1个 | 未解除 | 尚在调查阶段 | 2016年5月18日于番禺区环保局官网公开查封决定书“番环强决字〔2016〕090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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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广州市番禺区皓洁洗衣厂 | 使用高污染燃料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有关规定 | 2016年5月26日作出查封决定:番环强决字〔2016〕09005号 | 2016年5月26日起30日 | 电箱1个、风机1个 | 未解除 | 尚在调查阶段 | 2016年5月27日于番禺区环保局官网公开查封决定书“番环强决字〔2016〕09005号” |
填表说明:
1、实施单位,指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实施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填写示范:“《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5、决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实施期限,指查封、扣押实施的期限,如存在延期,须填写原因、延长决定的文号等基本信息。
7、查封、扣押的设施及设备,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的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8、解除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况,须填写决定的文号、解除情形等基本信息。
9、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指除查封、扣押决定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10、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查封扣押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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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情况明细表(2016年5月)
序号 | 实施单位 | 实施对象 | 主要违法行为 | 适用情形
| 决定情况
| 实施期限 | 执行情况 | 解除情况
| ***检查情况 | 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 信息公开情况 | 备注 |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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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实施单位,指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实施对象,指涉案的违法排污者,填写排污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3、主要违法行为,指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4、适用情形,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限产停产办法》)第五、六、八条所列情形,填写示范:“《限产停产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5、决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送停业(关闭)的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6、实施期限,指限产实施的期限,如存在延期,须填写原因、延长决定的文号等基本信息。
7、执行情况,指排污者对决定的履行情况。
8、解除情况,指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情况,须填写企业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等基本信息。
9、***检查情况,指排污者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进行的***检查情况。
10、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指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填写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决定日期等基本信息。
11、信息公开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限产停产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已公开的须填写公开日期、内容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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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环境处罚案件情况明细表(2016年5月)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适用情形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 | 备注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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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移送单位,指依法移送行政拘留案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移送时间,指将案件移送书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同级公安机关的时间。
3、涉案当事人,指涉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填写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4、简要案情,指主要的违法事实。
5、适用情形,指《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的情形,填写示范:“《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项”。
6、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
7、公安机关受案和行政拘留情况,指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受理情况及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须填写作出决定的时间、文号及拘留人数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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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情况明细表(2016年5月)
序号 | 移送单位 | 移送时间 | 涉案当事人 | 简要案情
| 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理由 | 接受移送司法 机关
| 是否受理
| 备注 |
1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2016年5月25日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荣联家用电器配件厂 | 番禺区环境监测站于2016年1月20日对该项目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NS20160073):总铬为3.97毫克/升,六价铬为3.60毫克/升,锌为4.0毫克/升。其中总铬超标6.94倍,六价铬超标35倍,锌超标3倍(《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44/1597-201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 区公安分局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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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 | 2016年5月31日 | 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朝阳东街二巷2号内的电镀加工场 | 执法人员于2016年5月5日对该单位外排废水进行采样并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报告编号NS20160518):总铬为28.4毫克/升,镉为0.17毫克/升,镍为4.5毫克/升,铜为658毫克/升。其中总铬超标55.8倍,镉超标16倍,镍超标44倍,铜超标2192.3倍(《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597-2015)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 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 区公安分局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