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考核奖励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巴中市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考核奖励办法 为适应我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金融机构用好用活金融政策,推进金融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扩大信贷投放,拓宽融资渠道,助推我市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含省信用联社巴中办事处)、证券、保险机构。
(二)纳入四川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市辖准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机构。
(三)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
二、考核奖励内容
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融资目标任务,市委、市政府重点考核事项。
三、计奖办法
(一)净增信贷奖
此奖项适用于市级银行业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驻巴金融监管部门。
1.辖内银行业机构
完成基本目标(含银行表外业务、贷款核销)每1家银行机构奖励5万元;每超出基本目标1亿元奖励1万元。
2.准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和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每1亿元,奖励1万元;每净增1亿元,奖励2万元。
3.驻巴金融监管部门
基本目标内全市每新增1亿元奖励0.5万元;每超出基本目标1亿元奖励2万元。
(二)特殊贡献奖
奖项1适用于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奖项2、3适用于辖内银行业机构,奖项4适用于辖内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奖项5适用于保险机构。
1.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合意贷款每争取1亿元奖励0.2万元。
2.向重点项目、扶贫项目、小微企业、“三农”投放信贷每新增1亿元奖励0.5万元。
3.银行表外基金每投放1亿元奖励0.5万元。
4.推动债券融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渠道融资每1亿元奖励1万元。
5.保险直投每1亿元奖励1万元。
(三)创新服务奖
创新金融产品、融资服务模式并在全省、全国推广经验的,每1例奖励10万元。
(四)综合评价奖(15万元)
市考核小组对各金融机构、驻巴金融监管部门及县(区)政府金融办的目标执行时间进度情况、金融服务改革创新情况、市委市政府及金融主(监)管部门(单位)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按评定等级给予相应奖励。
第(一)奖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金融机构不予兑现奖励,第(二)奖项涉及完成额不足1亿元的按比例计奖。
四、考核奖励
成立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和巴中银监分局组成的考评组,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和本办法组织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
(一)机构申报。各考核奖励对象在次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统计数据分类如实申报(地方准金融机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供依据),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单位的考核奖励,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复查核实。由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负责辖内银行机构的信贷投放、表外业务数据统计初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直接融资数据统计初审,考评组进行核实。
(三)汇总实施。考评组拟定考核奖励测算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将奖励资金核拨到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兑现给考核奖励对象(考核奖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奖励资金在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解决。
五、附则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原印发的《巴中市金融机构融资服务考核奖励办法》(巴府办发〔2013〕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