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综云处字〔2018〕第1200008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综云处字 〔2018〕第 1200008号
当事人: 谭功文
有效证件及号码: 身份证4304***********55X
地址: 湖南省耒阳市东湖圩乡金盘村5组
●当事人为公民的,填写以下项目:性别: 男 年龄: 49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以下项目: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2018年09月05日 14时00分,谭功文在广州市白云区新侨德市场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餐厨垃圾体积为0.4立方米。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章单位《情况报告》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018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