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穗天食药监公告201784号)
郑良飞(广州市天河区新塘郑良飞熟食店):
本局于2017年7月7日对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作出(穗天)食药监市罚〔2017〕X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
本局于2017年9月17日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穗天食药监公告〔2017〕4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未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中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现本局决定对你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由于你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并缴清逾期加处罚款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逾期不履行,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局联系人:陈拓、蔡志为;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新塘大街5号301房;
联系电话:020-82342286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穗天食药监公告[2017]84号).ceb(请点击左侧链接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