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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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粤科监审字〔2017〕10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权责清单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其中,在学校、医院和机关事业单位中,以个人为主体承担科技项目的,其所在单位不属于信用管理范畴。
第三条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报与受理。对按照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推荐和受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评审与立项。对项目立项(预算)评审、合同(任务书)签订和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与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管理、重点项目监督检查等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与验收。对项目验收中合同(任务书)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结题与验收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评价。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信用情况,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组织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市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信用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信用异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科技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良好信用信息、信用异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基本信息的延伸,用于信用评价。
第七条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科技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详见***1-1),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第八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信用异常、一般失信、严重失信4个级别,分别用A、B、C、D表示。
信用良好(A级)主要包括:
从科技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科技统计、认定与奖励等全过程遵守科技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
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
如期较好完成科技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未在“信用肇庆网”上查询到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
信用异常(B级)主要包括:
(一)不按时履行科技管理应尽责任的;
(二)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无法联系相关责任人的;
(三)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信用异常的其他情形。
一般失信(C级)主要包括:
(一)被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停业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科技项目重大事项变动未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
(三)未按有关知识产权协议执行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严重失信(D级)主要包括: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的;
(二)未履行法人管理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三)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项目资格;
(四)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技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肇庆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1-2),对市科技项目信用数据进行归集。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良好的(A级),市科技局在科技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信用评级为信用异常的(B级),暂停科技项目申请、拨付(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三)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C级),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2年(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四)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D级),相关责任主体纳入我市科技诚信黑榜,取消其承担和参与科技计划任务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资格5年,且在问题整改到位后才能恢复相关资格。
(五)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奖励或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记录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前,需向拟评为信用异常(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的责任主体发出《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级告知书》(***1-3),如对告知内容有异议的,可在1个月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在自相关责任主体提出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如市科技局无法单独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者组建专家鉴定组进行核查。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应在核查意见送达相关责任主体5个工作日内更正。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及时进行更新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存在信用异常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的相关责任主体在受惩戒措施期限内主动整改完毕,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对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对失信行为的修复工作参照《肇庆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修复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产生的信用记录可于肇庆市诚信红黑榜中共享,并应用于有关部门的联合惩戒场景。各县(市)、区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1-1
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个人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1-2
肇庆市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表
科室:
注:1、“责任主体类别”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等;
2、“责任主体身份识别信息”对项目承担单位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指身份证号;
对项目承担单位或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类型”包括组织实施过失、失信行为等;
***1-3
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级告知书
某责任主体,因某某原因,依据《肇庆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某责任主体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或信用异常),如有异议,可在1个月内提出申诉。特此告知。
接受告知书单位:
接受告知书人员: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经办人: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