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民政局权责事项清单(7行政确认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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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3日发表
序号 | 职权 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 主体 | 实施 对象 | 涉及 层级 | 本级具体职责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监督 部门 和方式 | 部门 清理 意见 及理由 | 审核 意见 | 备注 |
1 | 7075***********010****1225 |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部门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七条: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封开县民政局 | 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 | 县 | 负责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审批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依据、流程、时限、期限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提供相关格式文本;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3.审查责任: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确认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行政确认,于5个工作日内发给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证。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或《不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5.送达责任:将登记证及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修正)第十五条。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封开县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6663704(办公室)封开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6663793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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