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广宁县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府办〔20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2013年广宁县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环保局反映。
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9日
2013年广宁县开展环境保护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年活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开展生态建设年活动,围绕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排查整治、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饮用水源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为全面提升我县环境质量,建设幸福广宁提供环境监管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强化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
加强对2013年我县减排项目的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减排措施,按照省、市、县计划要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督促广东珠江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利德丰现代农业发展公司等完善废水治理设施,淘汰三盛纸业有限公司等4家落后产能企业,确保完成市下达的污染减排任务。
(二)进一步抓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工作。
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三)继续加大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
1、全面整治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继续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全。
2、加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法情况排查力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现状、周边面源污染防治情况;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禁在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供水无关的项目,确保水质100%达标,确保饮水安全。
(五)加强对造纸行业的监管。
加强对国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是进一步完善废水治理设施,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落后产能的小造纸企业实施关闭。
(六)加强三大园区的环境监管。
加强对华南再生资源产业基地、高新产业园区、太和陶瓷基地的监督管理,督促入园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设施。同时,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服务,协助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抓好打非治违工作。
各镇政府、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全力,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企业。
(八)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结合广东省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工作,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重点企业、矿山、尾矿库、畜禽养殖场以及群众反映热点难点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合作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环境安全。
(九)落实净化城乡各项工作,改善城乡生活环境。
开展“城镇四化”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指导各镇垃圾中转站和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全面清理农村积存垃圾、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逐步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构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长效机制,改善城乡生活环境。
(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保障工作。
将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加快富民强县、建设幸福广宁”和生态建设年核心任务的重要措施,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镇、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上下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建立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联合督查机制,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不断完善挂牌督办、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自律机制;要狠抓责任落实,对开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整治进展缓慢、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采取约谈、通报和问责等措施,确保全县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按期完成。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强化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职责分工
各镇、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推进。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抑制部分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配合县经信局实施电镀、制革、小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电镀、制革、小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督促供电企业配合做好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组织协调推进全县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县市政局做好对县城范围内渣土运输的监管。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到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维护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县住建局负责查处企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做好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
县农业局、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减排监管工作,负责组织重点流域畜禽养殖场的粪污治理;落实农业源污染减排项目,确保2013年我县农业源污染减排指标任务完成。
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对卫生镇村创建和“四害”工作的指导督查。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
县水务局负责加强南街河综合整治,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指导污水处理厂完成2013年污染物减排指标任务。
县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县市政局加快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指导各镇垃圾中转站和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建设任务;逐步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构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长效机制,改善城乡生活环境。开展“城镇四化”工程建设,打造城镇新形象。加强对县城范围内渣土运输的监管,杜绝扬尘污染。
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县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县供电局负责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
各镇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通力协作,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9日—3月31日)。
各部门、各单位结合自身职责,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境保护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4月1日—5月10日)。
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县环保部门负责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按要求报送县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5月11日—20日)。
由县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县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四)总结阶段(5月21日—30日)。
各镇、各部门于2013年5月底前完成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县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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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法院,
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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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13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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