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四会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5月15日第十六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6日
四会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及肇庆市乡村振兴工作战略,有效解决涉农生产经营领域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全力推动四会市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持续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立以符合四会乡村振兴产业政策为导向,以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作引导,以银行贷款投入为基础,以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承保(担保)为保障,各方共同控制和分担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机构”,特指与“政银保”专项资金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主要职责
第四条 设立四会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市领导任召集人,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司法局、合作银行、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重大事项。各镇(街道)参照市级做法相应设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银保”办,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市“政银保”办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开展“政银保”调研,审查“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方案和合作方案;草拟市政府、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三方协议,经市政府审定后签订。
(二)根据本办法,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三)负责制订“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各项政策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推动、监督全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
(四)负责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按本办法参与对贷款对象“三方”联合现场核查,对贷款项目进行初审、推荐和协助贷款追收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合作银行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四会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与保险机构开展类似信用贷款合作经验者优先。主要职责:负责对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审批,对已经审批担保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在肇庆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风险控制严密、配备专业人员,有开展农业保险者优先。主要职责:负责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担保)业务。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九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财政专项资金由风险补偿资金和保险(担保)资金两部分组成。四会市级财政在每年年初根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注资,保持四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不少于500万元,日后视“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开展情况再调整增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财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保险(担保)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银保”办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接受市审计局监督,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合作银行开立账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对专项资金的存放进行调整,具体参照开办“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业务银行每季度发放贷款规模的比例进行调整存放。
贷款规模:根据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合作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贷款规模为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即风险补偿资金为500万元,贷款规模最高为5000万元;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控制贷款总额。
第四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条 本办法的合作贷款对象分两类:
(一)个体农户,指在四会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专业户。
(二)市场主体,指在四会市依法依规依政策登记注册的各类涉农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条件(对种养农户不作下列第二、三两款条件要求):
(一)符合四会市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二)依法在四会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在本地纳税;依规在四会市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负债比例合理,资信度好,具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在当地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必须参加“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
(七)贷款用户通过贷款项目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八)申请贷款的水产养殖户必须有产品销售记录。畜禽养殖户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位于畜禽非禁养区内,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建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食用农产品种植户必须有销售记录。
第十二条 除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户优先考虑增加贷款额度(不突破最高贷款额度):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电子证书或实物证书)或在本公司(合作社、基地等)组织开展职业农民培训。
(三)“政银保”合作农业个人贷款户有购买人身意外险。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向市“政银保”办提出合作方案并申请成为合作机构。经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
(二)合作银行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在资料完善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工作,并将审批同意的资料送市“政银保”办备案。
(三)市“政银保”办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资料进行备案。申请贷款金额为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直接由市“政银保”办备案。申请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市“政银保”办应要求相关镇(街道)进行现场调查,并反馈调查意见。市“政银保”办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后出具《同意贷款申请意见书》(详见***),并将《同意贷款申请意见书》和合作银行提交的资料送合作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
(四)合作保险公司收到市“政银保”办出具的《同意贷款申请意向书》和审批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或担保)手续,并把相关资料送至合作银行。
(五)合作银行收到贷款保单(或担保函)后通知申请人签订合同、办理放款手续。
第十五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户在一个贷款周期内,在不同合作银行贷款累计总额不能超出如下额度:
(一)从事农业种养业、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
1.种养户、家庭农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0万元,设施农业企业可放宽至250万元;
3.县(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含社员个人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市级为400万元,省级及以上为500万元;
4.四会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公园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现代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利率和保费:
(一)贷款期限。“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期限根据经营周期、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综合还款能力等要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遇特殊情况还款有困难的,经市“政银保”办和合作机构联合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二)贷款利率。从事农业种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的农业生产性行业的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基点上浮10%(含)以上,最高不超过50%;从事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销售流通、农业服务性行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服务业的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加基点上浮15%(含)以上,最高不超过60%。合作银行若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增减基点的方式来定价,其实际执行利率应以上述基准利率的上浮幅度作为标准。
(三)贷款保费(担保费)。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金额的2%收取,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险(担保)资金全额支付(单一借款户年度(担)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该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纳入我市本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贷款利率动态调节机制。根据国家银行利率变动情况,由市“政银保”办牵头组织定期研究调整利率标准,报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批准实施,使利率水平在合理的区间运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三方合作,合作机构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三方应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将贷款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确保整项工作平稳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贷款逾期赔付规则:
(一)贷款本金赔付。当贷款本金发生损失时,实际损失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承担。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为本合作年度(以每个自然年为准)累计实收保费的150%(以后视情况逐步调增),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累计赔付限额时,超出部分金额的20%由合作银行承担,余下的80%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仅以超赔资金累计余额承担有限赔付责任。
(二)贷款利息赔付。贷款利息损失全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 贷款逾期追偿规则:
借款户出现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要及时将信息通报市“政银保”办、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市“政银保”办要根据贷款逾期的情况,指导合作机构积极做好劝导催收工作,对无力偿还贷款的借款户,贷款本金逾期2个月后,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超过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赔付金额的应由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本金,在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理赔后10个工作日内兑现赔付。合作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专项资金赔付后,市“政银保”办要联合合作三方,采取法律途径向借款户追讨,追回欠款后,三方按各自已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管机制
第二十条 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当合作银行“政银保”业务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由合作银行向市“政银保”办发出贷款预警信号,由市“政银保”办牵头提交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研究对策。当项目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达到120%或贷款逾期率达到5%时,暂停该项目新增业务。其后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各方仍按协议约定方式分担。
第二十一条 “银保”信息交换和工作配合机制。合作银行应按时将业务受理、客户信息、授信决策、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情况告知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双方在风险管控、信息共享、追索欠款等方面要密切配合。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批流程,按既定的时间完成审批,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额度计算标准并遵守“政银保”无抵押、无担保等要求,如有违规,市“政银保”办将作出通报批评并抄报市委市政府,并责成合作银行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合作保险(融资担保)机构要严格风险防控,做好贷款风险防控宣传、逾期贷款户追讨等工作。建立逾期贷款户信息登记制度并按照有关程序对逾期贷款户实行曝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合作机构防控化解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各方面对恶意欺诈、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
第二十四条 合作机构退出机制。合作机构要保证“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项目的质量,并严格按照合作协议约定进行放款或提供担保。市“政银保”办根据需要对合作机构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经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同意后可取消合作机构资格。合作机构自愿退出的,须提前2个月向市“政银保”办申请,并经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贷款对象若有违反财经法律、弄虚作假、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的,市“政银保”办、合作机构经协商有权提前中止贷款项目并追讨相关资金;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申报其他扶持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采取相应的司法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并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金融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相关联政策解读链接:《四会市“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