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府规〔2018〕6号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
高要区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各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9月5日十七届3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肇庆市高要区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并符合依申请公开相关要求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八条 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政务公开义务人解释、更正的,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九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编制和公开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
(一)政府公报;
(二)政务公开栏;
(三)政务公开网站;
(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
(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
(七)新闻发布会;
(八)新闻传媒;
(九)宣传资料;
(十)各级国家档案馆查阅室的政务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二条 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上报内容应包括:
(一)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建设、落实、考核和监督情况;
(四)政务公开载体建设、电子政务工作进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电报、传真、网站等形式向政务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申请提交时间。
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政务公开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有关部门代为邮寄有关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有关政务公开人应当代为邮寄。申请邮寄人应当按相关标准支付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务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务公开义务人的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十九条 将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纳入公文办理程序。各级各部门拟制公文时,必须按照保密审查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明确界定该文件的公开属性,即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随公文一并报批;确定为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将五公开融入会议办理程序。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预公开、行政决策多方参与等制度,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以及部门有关会议,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有关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和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应在决策前由承办部门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务公开总体流程图.doc
相关文件:肇庆市高要区政务公开暂行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