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的规定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文件要求,为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综合辖区火灾形势以及排查情况,区政府决定将莲塘镇列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实施挂牌督办整治。莲塘镇要高度重视,全面分析评估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着力解决本区域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莲塘镇要参照往年的做法,开展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挂牌督办整治工作,全面分析评估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着力解决本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区政府将于2021年年底组织挂牌督办整治地区现场核查验收,核查验收情况将纳入2021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
三、加强信息报送。请莲塘镇于5月6日前将开展高要区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工作情况和工作联系人名单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洪裕旺、黄嘉欣,联系电话:8393312,传真:8399000),莲塘镇于每月23日前将挂牌督办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时要在11月10日前完成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验收工作。
***:高要区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日
高要区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火灾高风险区域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治挂牌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粤消安〔2017〕30号)的规定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挂牌督办2021年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文件要求,莲塘镇被列为高要区2021年度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为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扎实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不断提升社区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夯实社区消防工作基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长效机制,实现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全部达标,彻底整治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按区政府提出的整改期限完成莲塘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摘牌销案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浩龙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朱华为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 组 长: 吴桂清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朱 锐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李 杰 莲塘镇委书记
龙炼强 莲塘镇镇长
成 员: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由朱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解决莲塘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各项整治工作的落实。莲塘镇政府要成立火灾隐患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抽调人员参与整治,由龙炼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及工作标准
(一)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整治
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全部达标,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和消除,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建筑防火设置和建筑消防设施。
2.“三小”场所、出租屋等场所按照《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1)进行整治。
3.其他建筑按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整治。
(二)公共消防基础建设
1.编制修订莲塘镇消防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具有可操作性。
2.市政道路范围内,市政消火栓要按照达标率100%、完好率100%的标准进行增补建设,并对市政消火栓加强管理及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无法设置室外消火栓但可利用天然水源的地区,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3.按照新《乡镇消防队标准》文件要求,建立政府专职消防站,并保障经费、人员、器材装备等落实到位;另外要进一步加强莲塘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配备配齐全消防装备器材。
4.按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今冬明春火灾防控、深化“敲门”行动、打通生命通道、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电动自行车“回头看”等工作要求,大力整治突出的火灾隐患,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问题。
5.大力整治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问题。
(三)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
1.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整治等消防工作纳入莲塘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2.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和消防宣传队。
3.全面落实消防工作“五个基本建设”(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
4.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巡查机制,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并配足配齐灭火器材。
5.按照“中心+网格+信息化”工作模式,结合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和省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粤消安〔2017〕33号)要求,推动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体、规范运作,打造综治消防网格化试点社区,向全区推广。
6.落实《广东省消防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方案》,推动建立社区消防体验中心,居民楼院逐一明确消防楼院长,落实居民住宅和“九小场所”网格管理责任。
7.按照《广东省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加强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当地公安派出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和《肇庆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建立消防宣传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社会氛围,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进一步提升。
2.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成立镇消防志愿服务队,发动各乡村、社区、各大中型企业单位,发动党、政、工、团和各类民间组织组建各自的消防志愿服务分队。
3.经营性场所业主和人员密集场所从业人员100%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单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100%持证上岗。
4.强化党政领导、行业部门、村(居)“两委”负责人、网格员和消防安全经理人以及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微型消防站站长等7类人群消防培训。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从2021年5月1日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至5月19日)
莲塘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组建工作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与镇所辖村(居)委会之间签订整治工作责任书,明确任务,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及工作进度表,并报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办公室备案;制作并向社会发布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通告,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的内容、标准和方法,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调动全民参与整治火灾隐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自改阶段(5月20日至6月19日)
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所有列入整治范围的场所进行分类普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摸清底数,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基础台账。企事业等社会各单位,以及“三小”场所、出租屋和既有建筑等各类场所要对照整治内容和标准自查自纠,能立即整改的马上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分步骤推动落实,并在整改期间落实好防护措施。调查摸底阶段结束后,及时整理基础数据报送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0月25日)
莲塘镇政府要及时分析火灾隐患排查情况,建立专项整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事业等社会各单位,以及“三小”场所、出租屋、既有建筑等各类场所的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防止整治工作出现监管疏漏或隐患返潮现象;按标准推动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建设;加大力度开展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的“四个能力”建设,确保按进度通过验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肇庆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要求,全力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提升对各类场所排查监管力度;紧扣宣传方案,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营造良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社会氛围。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0日)
10月31日前,莲塘镇政府要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评自纠,并提请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验收。11月1日前,由区政府领导带队对莲塘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区政府予以摘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莲塘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认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莲塘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把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集中力量认真抓好落实。在整治工作各阶段,各有关部门务必及时研究,明确任务,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三)广泛发动,加强宣传。新闻媒体单位要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大力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曝光。同时,将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严格执法,狠抓整治。在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五)建章立制,巩固成果。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要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努力推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的责任机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社会单位的自我整改自我防范机制、隐患整改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和隐患整改督办督查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六)加强信息反馈。莲塘镇政府每月23日前向区火灾隐患重点地区整治工作办公室上报当月整治阶段性工作情况,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及时上报协调解决(联系人:洪裕旺、黄嘉欣,联系电话:8393312,传真:8399000,邮箱:gyxfd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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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整治技术要求》(DB44/T 1591-20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的限定条件,并提出了“三小”场所的基本规定、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火灾报警设备及灭火设施、火灾危险源控制和经营者职责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因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善国土、规划或建设手续导致未能依法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但已建成投入使用并利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中“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整治。
本标准不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21976.1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1部分:配备指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CECS 219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GB/T 5008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档口 small stall
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场所。
3.2
小作坊 small workshop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m2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3.3
小娱乐场所 small entertainment site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场所。
4 基本规定
4.1“三小”场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地下、半地下建筑。
4.2除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外,“三小”场所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2层。
4.3火灾危险性为丁、戊类的小作坊,当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层数不应超过1层。
4.4 “三小”场所内不应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时,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的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应满足本标准第5.1条的要求。
4.5“三小”场所所在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建筑除外)之间防火间距不符合GB 50016要求的,应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因采光需要在墙上开窗的,窗口应错开设置,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4.6“三小”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7未设置住宿场所的“三小”场所,在首层设置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确有困难而需采用卷帘门、推拉门的,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保持开启状态。
4.8“三小”场所确需安排值守人员时,值班室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值守人员不应超过1人;
b) 设在首层靠外墙处,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c) 与其它生产储存经营部分之间采用不低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房门应为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
4.9 “三小”场所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平时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4.10“三小”场所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防排烟、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5 防火分隔及安全疏散
5.1在“三小”场所中设置住宿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5.1.1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并砌筑至楼板底部,确需开口连通,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1.2在单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满足5.1.1中要求的防火分隔条件,并分别设置直通室外的疏散出口。
5.1.3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宿场所可设置在任意楼层:
a) 住宿场所设有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
b) 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时,住宿场所同层不应设置生产经营储存功能;
c) 疏散楼梯通向上人平屋面的。
5.1.4在多层建筑中,住宿与非住宿部分无法满足5.1.1中规定的防火分隔条件和5.1.3规定的疏散条件时,住宿场所应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所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带闭门器的防火防烟性能良好的不燃烧体门。除楼梯间的疏散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2 小作坊内确需设置家庭住宿场所,应符合5.1条规定的防火分隔和疏散条件,如设置单独的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疏散楼梯有困难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设置家庭住宿场所不得超过1户;
b) 家庭住宿场所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混凝土楼板、不小于2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或实体砖墙分隔;
c) 所有通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应为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d) 疏散楼梯应通向上人平屋面。
5.3 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砖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楼梯间应在首层或首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平台处采用实体砖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在楼梯出口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通道直通室外并应有明显标识。
5.42层以上的小娱乐场所应设封闭楼梯间,每层不应少于2个安全出口。
5.5住宿场所内的隔墙应砌筑至楼板底部,房间内不应设置供人员住宿的夹层或阁楼,且房间应靠外墙,能自然通风采光。
5.6生产、经营用的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场所之间应采用不低于1h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7外窗、阳台已经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应在每层不同方向至少设置2个长宽净尺寸不小于1m、0.8m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口,逃生口下沿距离室内地面不应大于1.2m,2层以上(含2层)的紧急逃生口每层至少设置1个逃生缓降器、或1部消防逃生梯、或1部辅助爬梯等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紧急逃生口应有明显标志,并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6 火灾报警设备和灭火设施
6.1 设置值班室、住宿场所以及其它建筑面积超过20m2的“三小”场所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符合GB 20517、GB 50116的规定。
6.2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6.3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声压级应高于80db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6.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6.5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CECS 219的规定。
6.6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住宿场所的制衣制鞋电子玩具等小作坊、汽车摩托车修理店、小娱乐场所应配备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
6.7“三小”场所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小档口、小娱乐场所以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小作坊应按建筑面积每75m2配备2具4kg ABC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每个配置点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建筑面积不足75m2的按75m2配备。
6.8 “三小”场所集中(行政村、社区内“三小”场所达到100家以上)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³,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并应设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m。
6.9“三小”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中可推广使用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等新型消防技术、设备。
7 火灾危险源控制
7.1 “三小”场所内不应存放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及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液体。厨房、浴室确需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存放装载量为15kg的气瓶不得超过2个,厨房、浴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7.2“三小”场所的吊顶、墙面及其龙骨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7.3“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GB 50016执行。
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8 经营者职责
“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a) 必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b) 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c) 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d)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9 其它
9.1 “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GB21976.1的规定。
9.2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9.3 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GB 50974的规定。
9.4“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GB 50222、GB 50354的规定。
9.5“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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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 灾 隐 患 重 点 地 区 整 治 工 作 推 进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