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问答
1.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2.问:《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适用哪些情形?
答: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3.问:参保时间如何认定?
答: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4.问: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申请办理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请后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但不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5.问:退役士兵怎样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答: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带齐申请所需材料到退出现役后办理报到手续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的申请受理点提出补缴申请。
6.问:退役士兵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接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申请人经公证的委托书,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原件;
(5)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6) 其他证明材料。困难人员认定材料(属于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的,须提供低保或特困相关证明材料);安置介绍信等其他相关材料。
退役士兵档案材料遗失的,须本人提供入伍地、入伍时间、退役时间、安置地以及服役期间的工作经历等(含服役部队、起止时间、单位主官、证明人等)。
7. 问:退役士兵军龄如何认定?
答:退役士兵军龄从入伍时间起算,到退出现役时间止,按照档案材料记载认定,为与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接轨,此次补缴保险的军龄认定具体到月。
8. 问:关于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9. 问:关于补缴年限有何规定?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
10.问:由谁来补缴费用?
答:《意见》规定,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补缴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11.问:单位和个人无力补缴怎么办?
答: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个人缴纳部分予以适当补助。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12.问: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意见》规定,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补缴时安置地和参保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当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13.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14.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15.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达到规定条件后领取待遇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答: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而是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