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65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65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周渔府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526MA66M4KX16
住所(住址):珙县巡场镇茨梨村2社54-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小琴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5************6944
联系电话:15************09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高县沙河镇麻柳村6组24号
2019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珙县巡场周渔府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火锅店底楼大堂墙上粘贴有周渔府的宣传广告,上面标注周渔府巡场店常吃鱼的好处:1、吃鱼减少心脏病危险2、3、4、如果妇女在孕期每周都吃鱼,未来婴儿患上湿疹的几率会下降40%;5、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8月31日取得珙县巡场周渔府火锅店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主要经营鱼火锅。为宣传吃鱼的好处,吸引更多顾客,促进销费,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了关于吃鱼的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找广告公司制作周渔府巡场店常吃鱼的好处宣传广告一张,并于2018年火锅店开业时粘贴在店子大堂墙上进行宣传。当事人不知道常吃鱼的好处资料、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也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发布宣传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201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经营场所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19年3月28日对曾小琴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发布宣传广告的具体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资格。
证据(五):曾小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019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6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发布违法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下列任一银行(珙县工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314***********5719;珙县农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珙县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珙县人民政府或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