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长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保障我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县安监局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长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我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12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长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意见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ybcnfzb@163.com。
***:长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长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长宁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带来的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6.《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7.《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8.《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宜宾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0.《长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政府领导及县级部门主要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长府发〔2011〕1号)
(三)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相关领域的事故灾难有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安委会各副主任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政府新闻办、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质监局、县文广新体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
(二)县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本县行政区内发生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国家、省、市做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三)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协调相关单位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媒体应对、对外宣传、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县人武部: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所属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部队,协调驻地部队,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县检察院:参与事故灾难调查,查办责任事故涉及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监察局:监督检查乡镇、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向县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及时与县人民政府新闻办沟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牵头组织开展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县人社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济方案,组织遇难人员尸体处置、身份确认和善后处置相关事务。
县经信局:组织协调工矿商贸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须品的供应;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供电保障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教育局:组织协调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非法开采和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住建局:组织协调建设工程、房屋垮塌、城市燃气、市政工程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提供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通航河道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交通战备和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参与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库、渔业船舶、河道采砂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文广新体局:组织协调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协调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业局: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涉农工程、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有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旅游局:组织协调旅游行业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县移动、电信、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安全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配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乡镇政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灾难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类别临时增加的有关部门及职责,由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确定。
(五)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事故灾难发生后,根据需要由县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及时向县政府报送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报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专业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副主任
成员单位:县安监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救援;向各组传达指挥指令,协调和督促各组工作,报告各组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专家人员的技术信息。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商请武警、驻县部队增援。
2.抢险处置组
组 长:县消防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企业消防抢险队伍、事故单位和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控制危险源,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
3.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生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乡两级卫生机构,附近医院
主要职责: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依据不同伤情施行紧急抢救、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
4.安全保卫及交通管制组
组 长:县公安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实行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5.群众疏导组
组 长:事发地乡镇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公安派出所、民政等相关部门和相关镇、村干部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群众的疏散安置,维护现场秩序和治安。
6.环境监测组
组 长:县环保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为指挥部提供必要的天气预报和环保信息。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
7.技术专家组
组 长: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环保局及有关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8.宣传信息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政府新闻办、县文广新体局
主要职责: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及时性,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9.后勤保障组
组 长:县财政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水务局、县经信局、电力、通讯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故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设施、设备、物资及生活、医药等后勤保障。负责抢险救援的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10.善后处理组
组 长:县人社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总工会、保险机构、事发地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理;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接待,妥善安排家属生活;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
以上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应急行动方案,在应急行动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信息监控
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通报机制。县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或灾难信息,要向省、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县指挥部办公室。
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住建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二)事故信息报告
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0分钟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报送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三)预警行动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时立即上报市政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我县居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长江干线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因重要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灾难;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或我县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或行政区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信中断,经抢修24小时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长江干线等重要航道因非管制因素发生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其它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事故灾难,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灾难;
(2)超出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定的较大事故灾难;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事故灾难,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应急处置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同志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响应行动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Ⅳ级响应行动由县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县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三)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县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1.火灾事故灾难。
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2.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市供水和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县住建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4.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质监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5.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经信局、县卫生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6.煤矿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7.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8.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县质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旅游局等部门协助。
9.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县安监局牵头,县卫生局、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0.旅游事故灾难。
县旅游局牵头,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水务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协助。
11.水利工程、渔船、地方电力事故灾难。
县水利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协助。
12.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质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总工会等部门协助。
13.电力生产事故灾难。
县经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协助。
14.通信、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县经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部门协助。
15.商场、超市、批发市场事故灾难。
县经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工商局等部门协助。
16.农业机械、涉农工程、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县农业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协助。
17.其它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
(四)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县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二)信息发布
县主要新闻媒体根据县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县委宣传部协调有关新闻机构统一发布。
(三)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个月内向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与建议。
(四)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体系预案保障
1.救援体系保障
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县、乡镇两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充实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健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制机制,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2.预案体系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和完善,形成县、乡镇、生产经营单位3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
3.技术装备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4.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在县综合救援大队基础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程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8.救援物资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协调跨区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9.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1)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订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2)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3)开辟应急避难场所;(4)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5)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10.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11.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八、宣传、培训和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县人民政府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乡镇、各行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县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