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40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抗体检测项目,并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症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两个项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收费,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中“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按“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STA)检测”项目收费。
二、医保基金只负责全市住院患者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的支付,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即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涉及新冠肺炎防治的肺部CT检查和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按实际诊疗需要进行。住院患者涉及的新冠肺炎排查性检测和检查医保支付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相关检测和检查服务须由南充市具有检测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南充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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