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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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1日发表
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第一条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股室(厅)负责人为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年初制订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年终申请有关方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巩固市级文明单位成果,以五讲、四美、三热爱为主题加强对职工的道德文明教育。
第四条每个职工必须参加单位组织开展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人人争做文明职工,争当五好家庭、模范夫妻,并将其纳入到年终考核。
第五条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单位的安排,继续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建设活动,年终单位和有关股室必须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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