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说明
关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说明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其中,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