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就业统计
问:《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的“各地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各地区市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按非农业人口排序的市及人口数”的统计范围是什么?
答:首先需要对年鉴户籍统计资料中的市、县和镇的关系进行必要的说明,这里的“市”指市区与县级市,市人口指除县以外的人口,市人口+县人口=全国人口,“镇”指县、县级市与市区所有的镇,镇人口包括在市人口和县人口之中。
农业、非农业人口为公安部的户籍数据。“各地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非农业、农业人口,如北京市、河北省的非农业、农业人口等。“各地区市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根据前面市人口的说明,是指市区与县级市的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不包括市辖县的数据。
“按非农业人口排序的市及人口数”是指是各个市的市区非农业人口数。
问:《中国统计年鉴2011》中“表3-1人口数及构成”城镇人口一列,1995年及以前我国每年新增城镇人口只有1000多万,但从1996年开始每年新增城镇人口突然达到2000多万。请问这种突然的变化是何原因?
答: 1995和1996年的城镇化率问题,其统计口径没有变化,1995年数据为1995年1%人口调查推算数据,1996-1999年数据在人口变动调查推算的基础上,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结果,以1995年为起点进行了修订,而1995年前数据未做修订,由此产生了城镇化率的增长幅度变大的现象。
问:统计年鉴中把人口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划分标准与《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2009年发布)一样吗?统计年鉴中有从1978年以来的城镇乡村人口数,其划分规则是什么?
答:1982年以前数据为公安户籍数据,城乡划分也是按公安户籍的划分标准。
1982-1999年城乡划分标准分别根据第三次和第四次人口普查进行划分。其中,1982年及以后为常住人口口径,即分别在城镇或乡村区域内常住半年以上(或在本地居住不满半年,但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
200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2000-2005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此暂行规定划分。
2006年,对《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2006-2007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此修订版进行划分。
2008年,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2008-2012年城乡人口数据根据本规定划分。
问:《2010中国统计年鉴》表4-1“就业基本情况”中“经济活动人口”这一指标,其定义为在16周岁及以上,有劳动能力,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请问这其中的失业人员数据是如何搜集的?
答:《中国统计年鉴》表4-1经济活动人口数据,是我局根据劳动力调查取得的数据。其中的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数据也是通过劳动力调查得到的。
我局劳动力调查对失业人口的定义:是指一定年龄以上,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正在寻找工作且马上可以开始工作的人。在我国,失业人口具体指年满16周岁,在调查周内从事未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在调查前的3个月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如有机会可以在两周内开始工作的人口。
问:《统计年鉴》“就业人员与职工工资”一章,行业分类中所显示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区分何在?是否存在某种方式来鉴别出“公务员”这部分群体的工资情况?
答:我国至今没有发布过专门的有关公务员工资统计的数据。国家统计局进行的工资统计范围是城镇地区所有法人单位就业人员,其中也包括公务员。但是统计方式是对单位就业人员进行统计,没有对机关中的公务员进行专门的分类统计。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这个行业是按法人单位所属的行业进行汇总的,不仅包括国家机关,还包括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问:请问《中国统计年鉴2010》表4-15“按行业分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中的合计数是否包含了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如果是,是否意味着2009年的数与以前年份不可比?
答:2010年年鉴4-15表中的数据是不含私营的,目前国家统计局没有发布过任何原口径与私营合并后的平均工资数据。4-15表中的数据与以前年份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是同口径可比的。
问:“交通补贴”、“私车公用补贴”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已纳入工资总额,因此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作适当调整,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中“津贴和补贴”中的津贴项内。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106号)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如果单位所发放的“私车公用”补贴是因人因岗位而不同,既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也有交通补贴的性质,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需要说明的是,我局下发的全部有关工资统计的规定性文件,其目的均为规范各单位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上报工资总额数据,而不涉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问:《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全部数据和长表数据”有何区别?为何长表数少一位?
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了长、短两种普查表。根据普查长表抽样工作细则,长表抽取了10%的户填报,短表由其余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普查表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家庭、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
《中国201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全部数据资料”是由长表和短表数据汇总而成,是全部人口数;“长表数据资料”是10%人口抽样数。所以,长表部分的数据要少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