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2〕181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南充市顺庆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五届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
南充市顺庆区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全区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扶持工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2〕***号)和《南充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南充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非公〔2012〕1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创办小微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就业扶持、金融及金融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成立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小微企业的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公微企办)设在区工商局,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小微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南充市顺庆区户籍;
(二)属于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列的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十类人群的投资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1%;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微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小微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并报区非公微企办审批。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区非公微企办审批同意后,由受理工商所通知申请人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创业申请人开展免费创业培训。
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当在创业所在地的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将不低于3万元的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并由开户银行出具存款证明书。
第十条 申请人投资资金到位后,工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小微企业字样。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申请变更或注销,应当经区非公微企办审查同意,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转企业人员在申办小微企业后,应将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免收有关行政审批、办理证照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章创业培训
第十四条 区非公微企办对工商所报送的创业申请审批资料审核并签署同意意见后,交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创业申请人开展免费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合格证。
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标准、申请和拨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区非公微企办、财政、工商等部门做好小微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及企业员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小型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确定的发展任务(2012年300户、2013年550户、2014年650户,合计1500户)和补助标准(注册资本5万元以下的补助1万元,5-10万元的补助1.5万元),安排小微企业发展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预算,并将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划入区非公微企办(区工商局)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申请人完成企业注册后凭标注小微企业字样的营业执照和小微企业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区非公微企办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
第十九条 区非公微企办和区财政局共同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顺庆区红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再由非公微企办及时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用作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经营用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小微企业自创业后次年起每年6月底前,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区财政局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区财政局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市、区财政实际留存部分计算财政补贴,连续补助3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财政局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员工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免费对企业员工开展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部分由区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从事微利项目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经就业部门核准,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贴息。
社会保险费补贴、微利项目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和拨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驻区金融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支持。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有贷款担保需求的小微企业,可持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南充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免费信用担保。
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期限为1-2年。区财政为担保公司补助30%的相应担保费用。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由区财政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各承担50%。
第二十六条 小微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10万元以下小额担保贷款,并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的,可在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凭借款合同、结息清单、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区财政局申请贷款贴息。
区财政局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贷款金额的3%将贴息资金划入申请人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非公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被扶持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二)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
(三)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的;
(四)抽逃、转移注册资本(金)及其他资金、资产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将其挪作他用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区非公微企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用途、生产经营状况、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小微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条 区非公微企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十类人群包括:
(一)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是指持有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或技术专业学校的有效毕业证件,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
(二)城镇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指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或从事其他服务行业的农村户籍人员。
(四)返乡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我区之外务工经商,现已返乡的农村户籍人员。
(五)失地农民。是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的农村户籍人员。
(六)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人员。
(七)城乡退役军人。是指具有本区户籍,未安置工作的退役军人。
(八)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的人员。
(九)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人员。
(十)个体转企人员。指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扶持对象创办的小微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指小微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中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其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非公微企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4年12月31日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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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