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庆某停车场收费未明码标价遭投诉
停车收费在城市当中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但最近,市民周女士投诉了一家停车场收费
没有“明码标价”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消费投诉。消费者周女士称其在顺庆区涪江路与科苑街交界处的停车场停车时,该停车场没有价格公示牌,随便收费,起价就是6元,出示不了相关收费手续。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接到投诉后,西门市监所立即派出工作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如下:
该停车场所位于西门旺角,属于西门旺角小区,由南充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现场未设置收费公示牌。消费者周女士近日在该停车场停车1小时,保安收取其停车费6元。
针对上述情况,西门市监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通过向经营者学习“南发改收费〔2015〕26号文件《贯彻〈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让经营者了解到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经营、守法经营,最后双方达成和解,经营者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了多收的停车费,消费者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西门市监所对经营者在停车场未明码标价而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目前该物业公司已在停车场明显位置张贴收费公示牌。
这起看似很平常的纠纷在法律当中经营者主要是触犯了哪些法规呢?
该纠纷是一起因停车场未明码标价收费引发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这些规定不仅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对该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有全面的了解,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经营者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也是一种宣传,也有利于经营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其出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更有利于防止经营者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